代理贸易公司出口退税

时间:2020-11-10 13:47:22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代理贸易公司出口退税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那么贸易公司代理出口退税是怎么样的?

代理贸易公司出口退税

  

  1.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应在其出口货物装载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后,向其报关的 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专用报关单(浅黄色)。出口货物在口岸海关直接办理出口手续的,由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出口货物在内地海关报关后转关至口岸海 关出口的,内地海关在收到口岸海关的转关的通知单回执后,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价格等签发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 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海关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时间为: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至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2.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因此,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要待货物提取出仓库并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海关才能签发出口货物退税装用 报关单。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企业应在货物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向处境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3.提取出口保税仓库货物销售给国内企业或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定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4.企业遗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可以补办,补办时间为自该出口货物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时,企业应先到主管其出口退 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申请,税务机关经核实出口货物确实未办理过退税后,签发《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企业得到《报告》后,应该到出 口货物原签发海关去办理补办报关手续。海关凭《报告》补签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5.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出口料件“登记手册”。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 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货物,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在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后,可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章。

  7.出口货物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如海关已签发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人需将该报关单退交海关;如企业以交国家税务局办理了退税手续,则应向税务局申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在办理退关或退运报关时随报关单等一并递交海关,才予办理退关或退运。

  8.对出口企业违法骗取退税的行为,由海关和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关于外贸公司如何出口退税?

  1、工厂开成品增票给公司,公司跟工厂之间形成内贸关系,公司操作出口报关,收汇动作,结汇把成本(工厂发票金额)给到工厂。公司拿着报关单,退税联,发票申请退税。公司在这里充当了一个代理的角色(目前市场上的代理公司都是这种模式)。

  2、工厂开票给公司,公司抵扣掉,自己有进项,还是以公司名义操作出口报关,结汇,核销,拿着报关单,退税联直接向国税局申报退税,不用发票了。

  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

  2.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

  3.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4.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委托代理出口退税

  一、代理出口业务的概念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企业属自营出口销售。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规定

  委托代理出口业务,1995 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办理退税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证。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一)准予办理退税的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

  1、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贵重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

  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⑴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⑶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

  ⑸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二)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根据退税税款归属原则,应在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进行。

  1、委托方是生产企业的退(免)税规定

  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分别不同情况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

  若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如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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