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时间:2022-01-19 15:44:21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那么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5]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该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举例

  A企业2016年3季度实现利润总额18000,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应纳税所得额=18000*0.5,应纳税额=18000*0.5*0.2=1800。

  会计分录:

  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1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800

  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1800

  贷:所得税费1800

  缴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800

  贷:银行存款1800

  预缴时具体规定

  企业自行对照文件,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年度汇算清缴规定

  纳税年度终了后,企业应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自评当年是否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报送如下资料(具体按照最新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1、各月《资产负债表》;

  2、各月职工工资表、社保缴交记录;

  3、有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还应提供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后,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可将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新政要点解析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新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变化。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另外,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纳税人比较关心调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后,纳税申报表是否要相应修改这一问题,就此,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透露,国家税务总局计划今年4月底前全面修订季度预缴申报表,目前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已将现行预缴申报表附件2、附件4涉及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中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全方位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同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有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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