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间:2020-11-09 18:53:45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017年汇算清缴指南

  汇算清缴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附注:

  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3、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清缴具体流程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纳税调整项目表、减免项目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等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

  (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帐号等基本资料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

  (3)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自查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结清税款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5、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

  A、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B、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均规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具体请参见各地税务局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金。

  2017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五大关键词

  关键词一:税法优先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由于税务与会计核算要求不同,税前扣除如工资、薪金、职工福利、业务招待费、非公益性捐赠等涉税事项会产生差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关键词二:权责发生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但也有例外,如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符合条件、范围和标准的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一定条件下可按收付实现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按权责发生制扣除的费用并不是预提的费用,而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没有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得扣除。

  关键词三:相关、合理和配比性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具体适用中,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和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另外,还有配比性原则,即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否则不能扣除,如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等;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为取得该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与损失相配比,在税前扣除中体现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与损失应在当期扣除,不允许提前或滞后扣除。

  关键词四: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实务中,对于企业所得税法未明确规定属于资本性支出还是收益性支出的涉税项目,可根据支出的受益期进行合理判断。例如,某企业自有房屋发生装修支出,装修的受益期确认为2年,装修支出可按2年摊销;受益期为5年,则装修支出可按5年摊销。

  关键词五: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需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有效凭证,不仅包括发票,也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企业自制的工资单等自制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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