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接土地增值税鉴证的清算条件

时间:2020-11-09 13:42:37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律师承接土地增值税鉴证的清算条件

  我国《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五条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注册税务师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应把握五个方面,具体如下:

律师承接土地增值税鉴证的清算条件

  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受托清算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纳税人委托鉴证的清算项目,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不具备清算条件的项目不属于鉴证范围;二是税务师事务所不受理不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是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应遵守的重要职业道德规范。实际操作当中,注册税务师还应注意遵守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不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对客户责任、对同行责任和职业形象责任等职业道德规范。对《清算准则》规定的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性。独立性原则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即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税务师在鉴证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只有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又称面貌上的独立,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同客户之间不应存在直接或一些重大的间接财务利益关系。形式上做到独立是保证实质独立的前提。

  2.专业胜任能力。注册税务师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执业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业务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分析、判断是注册税务师应有的一种重要技能,它贯穿于鉴证过程的始终。分析、判断能力的强弱是注册税务师素质的综合反映。注册税务师必须就鉴证结果出具报告,因此应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说明能力。

  3.技术规范。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技术规范,有责任、有义务遵守各项准则、规范等职业规范,并合理运用会计准则、税务会计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4.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某一执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执业行为标准。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鉴证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总称。

  职业品德是指注册税务师所应具备的'职业品格和道德行为,它是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独立、客观和公正。

  职业纪律是指约束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法纪和戒律,尤指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循的执业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

  职业责任是指执业税务师对客户、同行及社会公众所应履行的责任。

  5.职业谨慎。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履行专业职责时除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之外,还应当有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职业谨慎可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理解。前者是指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不得怠工,不得有过失和欺诈行为;后者是指注册税务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完成鉴证任务。

  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注意评价自己的能力是否可以胜任所承担的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应考虑向专家咨询或拒绝接受该项业务。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报告

  这个条件是对鉴证对象、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提出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不执行鉴证不发表意见。注册税务师未经鉴证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证据,不得对客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二)鉴证过程必须搜集和取得证据。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鉴证准则的要求,认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保证工作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三)鉴证结论必须依据证据。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四)注册税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鉴证要求相适应。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并且根据鉴证情况,以无保留意见、持有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等发表鉴证结论。

  四、与委托方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签定业务约定书是鉴证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鉴证业务约定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共同签订,据以确定鉴证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鉴证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鉴证业务约定书需要约定的事项都应经双方协商,但有些事项是已经在有关规定中确定下来的,属于格式性条款,则无商量的余地。对于格式性条款以外的任意性条款,应与委托方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鉴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费用、出具鉴证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鉴证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双方签订,即成为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之间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具有法定约束力。鉴证业务约定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可以增进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之间的了解,尤其是使被鉴证单位了解鉴证人员的鉴证责任和需要提供的合作。

  2.可作为被鉴证单位鉴证业务完成情况及税务师事务所检查被鉴证单位约定义务履行情况的依据。

  3.如果出现法律诉讼,鉴证业务约定书是确定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双方应负责任的重要依据。

  五、计划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果鉴证的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还继续恶性承揽,这就说明受托方的目的不合理。如果是为了利用鉴证报告,应付税务机关的鉴证要求,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这就说明委托单位的目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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