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对象

时间:2020-11-09 13:40:08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对象

  我们应该如何去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对象呢?大家知道吗?

  鉴证对象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鉴证对象的内容,二是指鉴证对象的形式。

  一、鉴证对象

  《清算准则》所称鉴证对象或称鉴证对象的内容,是指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状况,通俗地说就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申报表所列事项。如:房地产销售收入总额、扣除项目总额、开发销售进度等。这也就是《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所涉及的内容。

  二、鉴证对象信息

  鉴证对象信息或称鉴证对象的形式,是指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如:企业相关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对象信息,是指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的资料。

  拓展:

  土地税三个概念说明

  这是规范租、税、费混杂使用的必要措施。要明确租、税、费不同的内涵和经济属性,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区分,不能混淆。

  “明租”就是要明确现行地租的内涵,理顺租、税、费之间的关系,将本质上属于地租的税费正名为租。比如土地出让金和年租金等都是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报酬,属于地租的范畴,应明确地租的性质,建议改为土地批租金,将年租金作为土地批租金的补充形式。同时,要将存量土地中的划拨用地划入有偿使用的轨道,并逐步减少划拨土地的'比例;加大出让用地中招标和拍卖所占的比重,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对地租量的影响。

  “正税”就是要确立税收在土地税费中的主导地位,一方面完善土地税制并加强征管,另一方面,把一部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转为税收,如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消除以费代税、以费挤税的现象。

  “少费”就是要尽量取消不合理收费,将对土地的大多数收费项目取消,如有些地方收取的“小城镇建设管理资料费”等,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保留一部分合理必要的收费,如证件工本费、提供必要劳务、设施的收费等。费的灵活性决定了它可以在税收没有触及的范围内或者税收无法普遍实行的领域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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