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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纳税义务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末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在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征收范围: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建制镇(含所属村屯)和工矿区征收。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按照《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办法》规定,以下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的办公和公务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本身业务土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管理单位办公的用地、举行宗教仪式的用地、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5年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纳税期限: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是:年应纳税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含一千元)每半年缴纳一次,征期为每年二、八月的十日前缴纳;年应纳税额在一千元以上的,每季缴纳一次,征期为每年二、五、八、十一月的十日前缴纳。
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为:
(1)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览表
纳税等级 |
单位税额标准 |
级差 |
一等 |
24元 |
2元 |
二等 |
22元 |
4元 |
三等 |
18元 |
|
四等 |
14元 |
|
五等 |
10元 |
|
六等 |
6元 |
|
七等 |
6元 |
|
八等 |
6元 |
|
九等 |
6元 |
|
十等 |
6元 |
(2)双城等三个县级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览表
纳税等级 |
单位税额标准 |
级差 |
一等 |
14元 |
2元 |
二等 |
12元 |
|
三等 |
10元 |
|
四等 |
8元 |
|
五等 |
6元 |
|
六等 |
4元 |
(3)巴彦等七个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览表
纳税等级 |
单位税额标准 |
级差 |
一等 |
9元 |
1元 |
二等 |
8元 |
2元 |
三等 |
6元 |
1元 |
四等 |
5元 |
|
五等 |
4元 |
|
六等 |
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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