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金及附加

时间:2023-01-17 04:29:39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营业税金及附加

  内容/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的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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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一、税政问题

  1、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但是5月1日以后才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是继续征收营业税,还是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确定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明确,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发票衔接问题

  1、营改增后发票衔接过渡期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8号)明确,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试点纳税人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通用类发票,即《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及《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过渡期内,纳税人继续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管理系统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

  试点纳税人也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试点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

  (2)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并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剩余未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

  (3)试点纳税人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与管理,并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2、营改增后,原地税机关监制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可以延用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的规定,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3、尚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什么时候,到哪办理缴销手续?

  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8号)明确,试点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

  4、使用冠名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使用完前要办什么手续?过渡期后使用什么发票?

  答:使用冠名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在冠名发票使用完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并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剩余未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

  5、营改增前发生的地税业务并已经缴税开票,5月1日后如结算金额发生变化,重新开票的金额比原来的金额要大,税款应向地税还是国税申报缴纳?

  答: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6、营改增后,纳税人遗失实行过渡期管理的地税发票,应向哪办理挂失手续?能否重新开具发票?

  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8号)明确,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遗失实行过渡期管理的发票,应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纳税人遗失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机打发票(电子)》,应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由开票方在发票在线系统查询打印该发票信息,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取票方作为入账凭证,不得重新开具发票。

  7、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车船税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哪里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

  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8号)明确,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含车船税合计等,作为纳税人报账凭证。含车船税合计是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与车船税合计(含税额和滞纳金)之和。

  8、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5月1日前的欠缴税款,应由哪个税务机关追缴,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什么发票?

  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8号)明确,试点纳税人欠缴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税种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国税机关应积极协助地税机关开展追缴工作。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征管问题

  1、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其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应补缴税款的,应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或被审计、检查、稽核发现其2016年4月30日前提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税款。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第二季度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3、试点纳税人持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016年5月1日后是否要注销,重新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8号)明确,试点纳税人所持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2016年5月1日后在国税机关继续延用,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6年10月27日,试点纳税人可持该《外管证》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手续。

  4、国地税新开户登记需要在国税地税两个系统进行登记,是否需要纳税人交两份资料?

  答:国地税新开户登记需要在国税地税两个系统进行登记,不需要纳税人交两份资料。但任一方一定要将资料扫描入文档系统。

  营业税

  营业税是国家对提供各种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营业税按照营业额或交易金额的大小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

  消费税

  消费税是国家为了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企业交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抵减产品销售收入。

  资源税

  资源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资源税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这里的课税数量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应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而征收的一项费用。这项费用按照企业交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计算,并与流转税一起交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家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当注意,上述所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几个税种不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所得税"将在利润表的底部出现,而增值税由于其特殊的核算方法,在企业的利润表中无法反映出来。再有就是"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仅反映主营业务缴纳的税款,还没有包括由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引起的纳税额。

  构成/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构成:

  1.销售应交消费税产品;

  2.对外提供运输劳务计算的营业税;

  3.计算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对外销售应交资源税的产品。

  科目用法/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由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核算方法与以前不同,新增加科目“长期应收款” 。

  计算与分类/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营业税有九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3%税率;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5%税率,娱乐业适用5%至20%的税率。但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推进,交通运输业税目,邮电通信业税目中的邮政,服务业税目中仓储和广告业,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商标权,转让着作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停止执行。

  二、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7%、3%计算缴纳。

  三、会计分录:

  1、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营业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城建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相关法律

  消费税征收宣传海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

  (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3)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①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④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⑦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类别/营业税金及附加

  由各项经营业务负担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营业收入额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从事生产、零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只要取得营业收入,不论有无盈利都必须照章纳税。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一般不会导致纳税人亏损。饭店、宾馆、旅店、酒楼、餐馆、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企业应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交纳营业税;旅行社应按营业收入净额(营业收入扣除代收代付房费、餐费、交通费等费用),计算缴纳营业税。应交纳的营业税=营业收入额×适用税率。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这是根据应交纳的营业税税金总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的一种地方税。它用于维护城市建设。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金总额X适用税率。

  3.教育费附加

  这是根据应交纳营业税税金总额,按规定比例计算交纳的一种地方附加费。应交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金总额×适用税率。

  审计程序/营业税金及附加

  1.营业税金及附加。获取或编制营业税金及附加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根据审定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和其他纳税事项,按规定的税率,分项计算、复核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根据审定的本期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数量),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分项计算、复核本期应纳消费税税额,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根据审定的本期应纳资源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按规定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复核本期应纳资源税税额,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检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项目的计算依据是否和本期应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合计数一致,并按规定适用的税率或费率计算、复核本期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结合应交税费科目的审计,复核其勾稽关系。

  7.根据评估的舞弊风险等因素增加的审计程序。

  8.检查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制度准则/营业税金及附加

  1、《企业会计制度》540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附加费等。

  5405“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出主营业务成本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2、新准则体系6402“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6403“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新准则利润表的构成项目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下的主营业务收入减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计算主营业务利润,单独计算其他业务利润的反映。新准则下利润表简化了单列内容,对费用采用功能法列示,因而将原来在“其他业务成本”中列报的税金及附加支出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合并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免税项目/营业税金及附加

  我国过去对营业税的减免,从性质上看,既有政策性减免税,也有困难的减免税;从审批权限来看,既有条例规定的减免税,也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减免税,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减免税。减免权限的分散和减免税的过多,实践证明弊病较多,不利于企业间的平等竞争,也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针对这种情况,改革后的营业税对减免税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主要有:

  (1)将减免税权全部集中于国务院,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决定减免税。

  (2)只保留统一减免税,对企业和个人一律不予个别减免税。

  (3)统一减免税规定,保留少部分政策性强的免税项目。

  发布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有:

  (1)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7)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除上述项目外,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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