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版

时间:2020-11-08 08:14:47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汇总版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半年结束后次月的申报期内。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如何确定

  企业使用建设用地,到底该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往往存在较大争议。对此,企业须参透相关税法精神,按规章行事。

  例: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A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一块。2014年3月10日,A公司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人同意在2014年11月1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此地块实际交付时间是2015年1月18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是2015年5月20日。那么,A公司该宗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应如何确定?(当前,土地出让合同中普遍约定的是交付土地的截止日期,而不是某个具体日期)

  现行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例中,出让合同虽未约定具体交地日期,但约定了截止日期。当交付日期约定不明确时,一般应遵循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以截止日期作为约定交付日期,从截止日期次月即2014年12月起缴纳税款。

  观点:从使用土地的次月开始纳税,更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立法精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条例第八条规定,“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是:使用土地,应从开始使用的次月起纳税。本例中,A公司在2015年1月18日之前并未交付土地,且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使用该土地,故不发生纳税义务。1月18日交付土地,应从2月起纳税。需要注意的是,在界定纳税人是否使用时,应包括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已使用等情形。

  分析: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约定的交地时间及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往往与实际使用土地的时间不一致,延迟交地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延迟拿地通常会影响受让方的权益,如果同时还要求受让方按约定交地时间纳税,确实不太合理,行政执法也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

  反避税分析:财税〔2006〕186号文件以合同约定交地时间次月纳税的规定可能会导致恶意避税。比如,某些免税单位(如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时,可以约定在某个遥远的未来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企业,而实际上早已交付,如果一味地按照合同约定交地的次月纳税,就会导致该转让地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长期落空。有些应税单位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利用约定交地时间来转移土地使用税负担,调节企业所得税或者达到其他某种目的。因此,以约定交地时间次月纳税的规定,存在避税漏洞。纳税义务衔接分析:以土地使用权转让为例,如果执行财税〔2006〕186号文件以合同约定交地时间次月纳税的规定,可能会导致先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不衔接,出现同一土地买卖双方重复缴税的现象。例如,甲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乙企业,合同约定的交地时间早于实际交地或变更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甲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交地时间纳税时,乙企业的纳税义务可能未终止。因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乙企业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尚未发生变化,此时甲、乙两企业对相同的地块都存在纳税义务,显然有悖常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

  我市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3、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4、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5、建筑面积÷容积率。

  三、定额税率和土地等级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目前宝安各街道适用的土地等级和定额税率如下:新安、西乡为五级,每平方米年税率为5元;福永、沙井、松岗、石岩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率为3元。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

  五、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半年结束后次月的申报期内。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上半年结束后次月的申报期内。

  六、常用的减免税政策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需报市局审批);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的上述房产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七、土地信息登记规定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需到税务机关登记土地税源信息。市内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实行全市通办;外地机构及自然人个人纳税人(含境外机构或个人的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到各区局(所)均可办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在办理房产税源信息登记时,应提供如下表格及证照等资料复印件(验原件):

  1.《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登记表》;

  2.纳税人身份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或自然人身份证件等);

  3.房地产证或者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

  4.企业账载金额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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