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苏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以及预征率
2017年有关江苏省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与相关预征率,下面是表格信息,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江苏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及预征率
地区 | 类型 | 核定征收率 | 预征率 | 备注 |
南京市 | 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以及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 | 3% | ||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 | 1%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 | 0.50%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 | 2%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 | 3%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 4% | |||
高级公寓、渡假村、花园别墅 | 3% | |||
写字楼、营业用房 | 2% | |||
普通住宅 | 1% | |||
其他类 | 1% | |||
无锡市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 | 收入的0.5%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 | 收入的2.5%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等 | 收入的3%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别墅(包括独幢、双拼、联排等类型) | 收入的5%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 | 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 | 2%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等 | 2.50%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别墅(包括独幢、双拼、联排等类型) | 4.50% | |||
徐州市 | 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 1.50% | ||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 1%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 | 0.50%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 | 2%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 3%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 | 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按取得收入的3% | |||
普通住宅 | 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1% | |||
其他类型商品房(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 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2% | |||
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其销售收入未分分别核算的 | 2% | |||
常州市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 | 取得收入的0.5%至2%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 | 取得收入的1%至4%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 取得收入的2%至8%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核算划分不清的 | 取得收入的2%至8%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 | 取得收入的1% | |||
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 取得收入的2%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核算划分不清的 | 取得收入的2% | |||
苏州市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 | 取得收入的1% |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含非普通住宅) | 取得收入的3%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 | 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3%计征 | |||
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重置成本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 转让收入的3% | |||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 转让收入的1.5% | |||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既没有评估重置成本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 转让收入的1% | |||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既没有评估重置成本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 转让收入的0.5% | |||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的普通住宅对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如区分不清的,应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 1% |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含预收房款) | ||
开发建造的营业用房、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等(含非普通住宅) | 2% | |||
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适用预征率为2%) | 收入应分别核算,如区分不清的,应按2% | |||
南通市 | 机关企事业单位转让居住房、非居住房的 | 转让收入3% | ||
个人转让居住未满三年的非普通住宅 | 转让收入的1% | |||
个人转让居住已满三年未满五年的非普通住宅 | 转让收入0.5% | |||
个人转让别墅 | 转让收入3% | |||
个人转让商业用房等非居住房 | 转让收入3%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普通标准住宅 | 收入的1%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普通住宅 | 收入的2%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 收入的4%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的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 | 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按取得收入4% | |||
连云港市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 | 取得收入的0.5%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 | 取得收入的1%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 取得收入的2%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 | 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按取得收入的2% | |||
普通住宅 | 1% | |||
对开发公司开发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 2% | |||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 其销售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 | 2% | |||
盐城市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 | 取得收入的4%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 | 取得收入的4%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 取得收入的6%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 | 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按取得收入的6% | |||
普通住宅(不含普通标准住宅) | 1% | |||
开发公司开发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 2% | |||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 | 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按2% | |||
淮安市 | 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 按转让收入的90%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率30%。 | ||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 转让收入的1%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 | 取得收入的0.5%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 | 取得收入的1%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 取得收入的2%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 | 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2% | |||
普通住宅 | 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0.5% | |||
其他类型商品房(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 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2% | |||
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适用预征率0.5%),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适用预征率2%)的 | 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按照2% | |||
扬州市 | 普通标准住宅 | 1% | ||
普通住宅 | 2% | |||
营业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 4% | |||
普通住宅 | 1% | |||
营业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 2% | |||
镇江市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解困解危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 | 取得收入的1%计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不含普通标准住宅) | 取得收入的1.5%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高级公寓 | 取得收入的2%计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度假村、别墅等 | 取得收入的2.5%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等 | 取得收入的3.5%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 | 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 | 取得收入的1%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高级公寓 | 取得收入的2%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度假村、别墅等 | 取得收入的2.5%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等 | 取得收入的3.5% | |||
泰州市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 | 0.50%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 | 1.50% | |||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屋 | 2%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非普通住宅、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 3%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 | 3% | |||
普通住宅 | 1% | |||
开发公司开发的非普通住宅、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 2% | |||
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无法分别核算的。 | 2% | |||
宿迁市 | 出售旧房 | 1.50% | ||
普通标准住宅 | 取得收入的0.5% | |||
普通住宅 | 1% | |||
其他 | 3% | |||
苏州工业园区 | 普通住宅 | 取得收入的1% | ||
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 取得收入的3% | |||
普通住宅 | 取得收入的1% | |||
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 取得收入的2% |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级别 |
计 税 依 据 (增值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的部分 |
30% |
0 |
2 |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 |
40% |
5% |
3 |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 |
50% |
15% |
4 |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 |
60%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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