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第13个月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0-11-07 15:55:34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年终奖“第13个月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第13个月工资”是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哪些计算方法?下面是相关的资讯,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年终奖“第13个月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很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年末给职工多发1个月的工资,即实行年13个月工资制,也就是所谓的“年底双薪”。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双薪制下的个税缴纳问题。

  据悉,对于“第13个月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过两个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第13个月工资”就需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来执行。即,“第13个月工资”将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来计算缴纳个税。具体的计税办法有两种:

  (一)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金额不同计税方式也不同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以上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人工作不满12个月,如何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应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单位实际工作不满12个月的个人,如果仍然按上述方法计算,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是因为政策对此类情形未作明确规定,所以从有利于纳税人的方向去理解,无论个人在单位实际工作是否满12个月,都应当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多发1元有可能少得千元 怎样合理避税

  临近年底,身在职场中的每个人欣喜地等待即将到手的年终奖。“年终奖要扣多少税?”“怎么发能到手多些?”……自然成了大家关心的话题。

  一些业内人士介绍,年终奖发放有窍门,多发不一定多得。因此,需要有些技巧,避免员工到手的奖金缩水。

  年终奖的两种计税方法

  根据现行个税政策,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方法分两种情况:

  如果在发放年终奖当月,雇员当月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3500元时,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薪所得低于3500元时,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薪-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多发1元有可能少得千元

  由于不同的税率对应不同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很有可能年终奖多发了,到手里不一定就多。

  比如,甲和乙月工薪都高于3500元,甲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乙年终奖为18001元。甲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甲的应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为17460元。

  乙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1÷12>1500元,所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乙的应税额=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所得16305.9元。这样一来,乙较甲少了1000多元。

  尽量避开“缩水区”

  如何通过合理的避税,让员工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呢?业内人士建议,企业发年终奖应该尽量避开多发少得的“缩水区”。经计算,这样的“缩水区”共有6个: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区间是针对年终奖发放当月,员工薪酬达到3500元时的情况;如果未达到3500元,计算时则需先拿出一部分年终奖补足当月工薪,然后再算应交个税。

  本市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余会计介绍,今年是新个税制度实施的第二年,躲开“缩水区”,让员工得实惠。以一年收入12万元的公司职员为例:按照原来月工资发放5000元,年终奖发放60000元,全年收入应交税11985元;调整方案后,月工资发放6000元,年终奖发放48000元,应交税能降到6435元,员工净收入将增加5560元。

  年终奖如何合理避税

  一些业内人士在操作中也发现,将季度奖在平时先记账,然后到年终才一次性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这样能大大减轻税负。比如,丙工薪为6000元,一年奖金为24000元。

  季度奖形式: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领取季度奖6000元,最后一个月领取年终奖6000元,而全年只有最后一次季度奖可以用年终奖方式计算税款,其他均要合并当月工资纳税。

  无季度奖当月个税:(6000-3500)×10%-105=145元,含季度奖当月个税:(6000+6000-3500)×20%-555=1145元,含年终奖当月个税:145+6000×3%=145+180=325元;全年税额:145×8+1145×3+325=4920元。

  年终奖形式:每月工薪6000元,年终奖24000元。每月工资个税:(6000-3500)×10%—105=145元,年终奖个税:24000÷12=2000,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24000×10%-105=2295元;全年税额:145×12+2295=4035元。

  显然,年终奖形式税负比季度奖形式全年少纳税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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