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办税宣传资料

时间:2020-11-03 15:03:19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房地产业办税宣传资料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以下是小编分享的房地产业办税宣传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房地产业办税宣传资料

  一、基本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二、销售适用3%、5%的征收率(预征率)情形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按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全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全额按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差额按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自建的全额按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自建的全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的征收率计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应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不动产租赁

  (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出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十)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出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十二)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三)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四)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十五)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

  (十六)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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