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时间:2022-02-25 14:09:17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建筑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其中较重要的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欢迎大家阅读!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篇1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分期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按下列办法计算缴纳。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四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建筑业企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以及销售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含工程索赔收入,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调迁费)、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一)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

  1、按目前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签订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收入可按下列方式予以确认: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后,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的实观;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接月确认收入的实现;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次)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段(次)确认已完阶段收入的实现;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入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一次或分次确认收入的实现。

  2、未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分段(次)工程价款结算时或竣工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3、工程已经移交、劳务已发生,但尚未办理工程决算等,应当在工程移交、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对企业取得的除工程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按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确认其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建筑业企业的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以及销售产品等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一)工程成本

  1、工程施工成本核算对象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开工时,应以编制工程预算书的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工程施工成本的核算。

  2、成本核算原则 建筑业企业应正确核算列入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各项费用,并严格区分与期间费用的界限。 建筑业企业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核算,并按人工费、村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主要成本核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 建筑业企业应正确核算列入施工成本的各项费用,严格区分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采取合理的方法分配间接费用。 建筑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建筑业企业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4、预提费用的处理 企业按规定条件可预提收尾工程费用和预提个别费用。预提个别费用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企业与分包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结算的,可以按工程合同成本与实际结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之间差额预提,归集、分配到各成本核算对象。 建筑业企业预提上述费用后,其实际发生数应从预提费用中支出,如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较大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 预提费用一般应在年终时进行调整,年终应无余额,特殊情况须保留余额的,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均应在工程实际竣工结算时结清余额。

  5、工程施工成本的结转 工程施工成本的结转应与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时间相一致,正确计算结转已完工程成本。 对工程已经移交、劳务已发生,但尚未办理工程决算的项目,已确认实现的收入,其工程成本应遵循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接与收入同比例相关的成本原则确定,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期间费用 企业应严格区分期间费用与工程成本的界限,正确计算扣除当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销售税金及附加 建筑业企业应按与收入配比的原则,扣除销售税金及附加。

  (四)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所有损失及应税前弥补的亏损,均应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发生的所有准予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且应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按规定预提的.个别费用除外),否则不予扣除;税法明确规定扣除项目标准的(如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应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预缴汇算清缴

  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 1/4,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二、建筑业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工程竣工的还应同时报送工程浚工决算资料。

  第六条 应纳所得税额的核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五)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一、 建筑业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 建筑业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业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将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篇2

  我国在对企业或者是其他组织进行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会根据相关税法按条例规定按比例征收,且征收前会扣除因其所得产生的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其中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利息支出的扣除;

  企业计算工资的扣除;

  企业在职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社会捐赠扣除;

  企业业务招待费用扣除;

  企业在职员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扣除;

  企业残疾人保障基金扣除;

  企业财产以及运输保险费用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租赁费用扣除;

  企业坏账准备金以及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扣除;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扣除;

  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

  企业国债利息收入扣除;

  企业其他收入扣除;

  企业亏损弥补扣除;以上为目前所有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篇3

  一、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计算方法: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0%

  例如:经调整和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20xx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则20xx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呢?

  20xx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

  =200,000.00*10%=20,000(元)

  二、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30万元的企业

  计算方法:20xx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例如:经调整和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20xx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00元,20xx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呢?

  20xx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

  =200,001.00*17.5%=35,000.18(元)

  三、其实文件规定的意思是把20xx年全年利润平均分成12份,9份(即前9个月)按20%计算,3份(即10-12月)按10%计算,综合平均后是17.5%的税负。

  基本的计算公式为:

  20xx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9/12*20%+年应纳税所得额*3/12*5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特别注意事项

  1、大家通过以上两例或许已发现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和20.001万计算出来的所得税额分别为2万元和3.5万元,在这20万元临界处差1元钱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差了1.5万元多,稍做筹划即可省不少钱呢。

  2、有人问公司20xx年前三季度均亏损,第四季度才有赢利,如利润为250000元,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也为250000元,年报时是否可按10%计算呢?按文件意思理解,这种情况下依然要按17.5%来算全年所得税,因为所得税是以年度来计算确定的。但第四季度季报时应是可以按10%来计算预交的,这点具体再看税务局规定。

  3、这种分段计算的方法仅在今年出现,以后年度没有这样分季度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情况,也就不会再有这样的情况了,希望各企业注意咯~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xx〕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1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所属年度20xx年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减免税额计算

  20xx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相当于10%优惠税率),即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时,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15%,该数字同时填入申报表“其中:减半征收”行次。纳税人通过填报申报表享受优惠,不需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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