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特殊情况如何缴纳契税

时间:2020-09-29 11:48:28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干货!特殊情况如何缴纳契税

  引导语:经营性事业单位如何征收契税?土地储备中心如何缴纳契税?当竞拍人与实际开发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契税纳税人?相信很多人都有疑惑,本文将为大家解答此类问题。

  一、经营性事业单位如何征收契税?

  财税字[1998]96号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2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其他性质的医疗单位不在免税之列。你区北海市先觉新医正骨医院不属于(公有)事业单位,对其购买房屋作为医疗用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土地储备中心如何缴纳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6]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因收贮土地而发生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照章缴纳契税。

  三、当竞拍人与实际开发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契税纳税人?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7]18号)规定:为加强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土地竞得人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经济活动行为的契税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的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征收契税。

  1.竞得人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准备成立新公司的;

  2.竞得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构成必须与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一致。

  对申请约定的具体形式,由市、县(市、区)契税征管机关商国土管理部门认定。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土地竞得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分环节征收契税。

  四、如果企业改制了,该如何确定契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4〕99号),根据1988年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附件第四条规定,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改制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应由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即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缴纳。

  拓展

  财政部调减房地产契税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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