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是什么

时间:2022-05-17 10:58:07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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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是什么

  引导语:国家印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重申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的规定,那么,什么是残保金呢?残保金应该怎么计算?有什么法律依据?

  什么是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企业应该承担社会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没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联安排使用,保证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由地方税务局代征,你们可以登录地方税务局网站,按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并向税务局申报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残保金如何计算

  1.成立时间不满1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从其地税登记日的下1个月开始计算时间,2015年12月完成地税登记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例】某单位2015年7月1日完成地税登记,其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15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100人×1.7%×5/12月)  2.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月份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例】某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其在2015年8月31日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2015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50人×1.7%-1×5/12月)

  3.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例】某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未安排残疾人,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50(人)×1.7%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告(2006年7月24日)

  为促进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市政府最近印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重申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的规定,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现就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做好2006年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各用人单位应在2006年8月8日至11月20日,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地税局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05年单位职工总数的证明,到注册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

  2.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5.残疾人职工2005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

  6.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原件。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17008元(2004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8348元的60%)的标准,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计算。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17008(元)×(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和方式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9月1日至11月30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缴款方式:

  1.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2.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银行缴款;

  3.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六、其他1.对逾期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其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2.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追缴应缴金额外,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感谢全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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