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就地缴库上线阶段常见问题有哪些?

时间:2020-09-08 08:15:12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非税收入就地缴库上线阶段常见问题有哪些?

  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各项非税收入实行就地缴库相关工作的通知》(晋地税函【2016】56号),省局定于4月1日起各项规费纳入金税三期系统管理并实行就地缴库。就地缴库上线阶段常见问题有哪些?

  网上申报、缴纳类问题

  1、问:地税部门征收(代征)的各项非税收入如何通过互联网缴纳?

  答:自2016年4月1日起,地税部门征收(代征)的各项非税收入均可通过地税部门网报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包括实时扣税、POS机刷卡等)申报、缴纳。原有规费网上申报及网银缴费(包括个人网银和企业网银)的功能同时停止使用。

  2、问:网上申报、缴纳的流程是怎样的?(与税收流程的关系)

  答:与税收网上申报、缴纳的流程一致。

  3、问:4月1日前已在网上申报并缴费、但未换开《山西省地税系统征收(代征)规费电子转账缴费专用票据》的,如何换开?

  答:已经网上申报缴费,但未换开《山西省地税系统征收(代征)规费电子转账缴费专用票据》的,应于5月31日前换开完毕。

  4、问:规费原有网报系统停用申报、缴纳功能后,能否对以往缴费情况进行查询?

  答:暂时可以。具体停用时间将会在系统首页予以告知。如需使用查询功能请尽快查询并保存数据。

  5、问:为什么我单位首次使用税收网报系统申报某非税收入(采矿排水水资源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就能查询出已申报未缴纳记录?

  答:此类数据由原规费征收软件系统导入,说明你单位过去存在已申报未缴纳的情况。具体所属期、申报时间、金额等请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征收票据类问题

  6、问:使用什么征收票据作为缴纳凭证?

  答:自2016年4月1日起使用税收票据开票征收,原有财政票据停止使用。原来已经由地税机关开具的财政票据仍可作为有效凭证。

  政策类问题

  2016年2月22日,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税局、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晋财综〔2016〕8号),以下为主要政策变化,具体内容请参照原文:

  7、问: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范围?

  答: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保障金,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征收)

  8、问:如何计算应缴纳保障金数额?

  答: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认识×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9、问:如何理解在职职工、季节性用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

  答: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10、问:在计算保障金的应缴数额时,如何认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答:用人单位应根据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发布的通知,携带审核所需材料,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出具相应审核结果材料。征收机关及用人单位根据以上审核结果确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

  11、问:保障金的缴纳期限?

  答:保障金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应缴纳保障金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当季应缴纳的保障金。

  12、问:保障金减免政策及享受保障金减免的程序?

  答:2015年1月1日起(含)后新等级注册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6个月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首次申报时,应在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13、 问:符合保障金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是否需要按期申报保障金?

  答:是的。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必须按规定进行申报。

  14、问:我单位是否需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答:1、属于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具体缴费名单由水利部门核实、确定。2、对当年新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地税部门先行代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水利部门于次年1月份对是否属于保护范围进行核实,并函告地税机关,以此作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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