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时间:2020-08-12 18:07:25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了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下面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政策解读,欢迎阅读查看。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下列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搬迁符合上述条件,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后,可适用政策性搬迁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一)完成搬迁年度,对企业搬迁所得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搬迁所得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1.搬迁完成年度

  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完成搬迁当年为搬迁年度。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且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搬迁仍未完成的,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为搬迁年度。

  如果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2.企业搬迁所得

  企业的搬迁所得,是指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1)迁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2)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该部分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1)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2)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二)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搬迁的资产,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分别确定计税基础,在以后年度进行折旧或者摊销。

  1. 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资产

  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2. 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资产

  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3.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明确,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其他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也按照土地置换相同的税务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明确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作为搬迁支出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中原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购置的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为了避免企业以后会计年度又对前述资产按照购置成本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造成重复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三、政府性搬迁企业的纳税申报管理

  (一)搬迁开始年度次年的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搬迁相关材料

  搬迁开始年度次年的5月31日前,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下列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3.拆迁补偿协议;4.资产处置计划;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企业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使用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搬迁完成当年,报送政策性搬迁清算的相关资料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政策性搬迁的汇总清算,搬迁所得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

  小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中规定的政策性搬迁企业在重建和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在实践中,出现了税务机关和企业就该资产类型发生争议的情形。华税律师认为,相关公告中未明确该资产的定义和范畴,应适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购置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都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税务机关无权随意对该规定中的“各类资产”进行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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