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3-02-27 02:22:53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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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导读:2015年以来,北京市国税局认真部署,统筹安排,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介绍北京市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查阅。

  一、增值税政策

  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增值税;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政策

  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增值税;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1、非从事国家限制、竞争行业,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享受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25%):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符合下列条件的还可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印花税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政府性基金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节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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