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

时间:2018-05-06 我要投稿

  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今天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青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5)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对外投资情况表}

  4.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

  (1)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表》,并提交“76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管理目录》)中的“备案资料”规定的相关资料。

  2015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政策规定执行。

  (2)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年第48号)要求报送资料。

  (3)纳税人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总公告2012年第40号)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4)纳税人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总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报送。

  (5)纳税人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收优惠的,凡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企业)位于我市辖区内的,应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的公告》(青地税公告〔2011〕第5号)规定,报送《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

  (6)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7)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8)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规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9)纳税人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税总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报送相关书面资料。

  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和省内跨市总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将各分支机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进行汇总,按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规定,继续填写《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辖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总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的规定,应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所属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 表1至13行次)的电子申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报,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省内跨市经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服务厅办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

  汇算清缴的期限:

  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由于2016年5月正式启用金税三期新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有可能会影响申报数据的传输质量和速度,为避免网络拥堵对正常申报的影响,请纳税人尽可能在2016年4月底前完成年度纳税申报。

  提醒:

  1、2016年3月底前,2015年度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和中小税源纳税人以及汇总纳税企业申报完毕。

  2、2016年4月底前,除青岛市局重点税源企业外的其他纳税人申报完毕

  3、2016年5月中旬,所有纳税人申报完毕。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年度申报B表

  操作说明: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自动享受:预缴申报时,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选“是”时下面二种情况生成17行和18行数据。

  2015年1至9月和1至3季度属期的申报规则与原规则一致。

  2015年10、11、12月和第4季度属期的申报适用以下规则:

  当第11行+14行≤30万,且〉0时,分以下情况:

  (1)第11行+14行>0且≤20万,第17行、第18行自动为(第11+14行)×15%;

  (2) 第11行+14行≤30万且>20万,取企业税务登记日期和申报所属期,按照下表规则,第11行+14行与表中对应“优惠率”乘积生成第17行金额,第11行+14行与表中对应“其中减半”乘积生成第18行金额。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年第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年第68号)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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