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南

时间:2020-11-10 16:39:08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南

  导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政策以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以下是YJBYS创业小编整理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一、基本问题

  问:何为小型微利企业?其标准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二、政策调整问题

  问: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问: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主要是哪些纳税人受益?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范围,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后,哪些纳税人2015年度可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答:一是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小微企业所得税新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新优惠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润部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按20%计算缴税;10月1日之后的利润部分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相当于按10%计算缴税。

  问:2015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其经营月份的起始点如何确定?

  答:2015年度新办的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的月份起,计算经营月份。中间出现临时歇业等情形的,不扣减经营月份。例如,某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3月10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经营月份应自3月份开始连续计算,其在2015年度的经营月份为10个月。

  问: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得如何确定?全年减免税额如何确定?

  答:对于2015年11月1日以前成立的、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3/12。减免税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9/12*5%+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3/12*15%

  为便于理解,现举例说明如下:

  示例.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年3月8日,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假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该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时间段计算步骤如下:

  (1)2015年1-9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9÷12)=18万元

  减免税额=18万元×5%=0.9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3÷12)=6万元

  减免税额=6万元×15%=0.9万元

  (3)2015年度减免税额=0.9万元+0.9万元=1.8万元

  问:对于2015年1月1日-2015年10月1日之间成立的,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得如何确定?全年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答:对于2015年1月1日-2015年10月1日之间成立的,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3÷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减免税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3)/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5%+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3/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15%

  为便于理解,现举例说明如下:

  示例.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假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该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8个月,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时间段计算步骤如下:

  (1)2015年5-9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5÷8)=15万元

  减免税额=15万元×5%=0.75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3÷8)=9万元

  减免税额=9万元×15%=1.35万元

  (3)2015年度减免税额=0.75万元+1.35万元=2.1万元

  问: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得如何确定?全年减免税额如何确定?

  答: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示例.假设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5年11月2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假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因该公司是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实际经营月份数和2015年度的实际经营月份数均为2个月,可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其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减免税额=24万元×15%=3.6万元。

  问:2016年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还与2015年度保持一致,分段计算吗?

  答: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分段计算的方法仅适用于2014年度第四季度预缴及2015年度汇算清缴。2016年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全额享受减半征税。

  三、纳税申报

  问:2015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时,小型微利企业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如何填报预缴申报表?

  答:201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当年新成立和以前年度成立的企业),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在附表三第二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入以下数据:主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3)/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5%+主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3/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15%,在附表三第三行“减半征税”填入以下数据:主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3/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15%。

  2015年度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时,将主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与15%的乘积填入附表三第二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第三行“减半征税”。

  问:2015年度年度纳税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如何填报年度申报表?

  答:201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当年新成立和以前年度成立的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填写“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并在“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栏次勾选“是”。同时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一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入以下数据: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3)/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5%+主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3/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15%。

  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填写“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并在“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栏次勾选“是”。同时将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1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一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2015年度,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第四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

  答: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将主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与15%的乘积填入附表三第二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第三行“减半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填写“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并在“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栏次勾选“是”。同时将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1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一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2016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

  答:预缴申报时,将主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与15%的乘积填入附表三第二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第三行“减半征税”。

  年度纳税申报时,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填写“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并在“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栏次勾选“是”。同时将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1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一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小型微利企业与其他优惠

  问:小型微利企业除可以享受减低税率和减半征收税收优惠以外,还适用什么特殊性政策?

  答: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问:小型微利企业同时经营农林牧渔项目,是否可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与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又符合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的规定,企业应就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按照小型微利企业20%的优惠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是否可以放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税收优惠?

  答:企业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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