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营改增办税指南

时间:2020-11-07 18:30:08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2016深圳市营改增办税指南

  深圳市国税局部署纳税服务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取得实效。下面是YJBYS小编整理的深圳市营改增办税指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国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指引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尚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请于2016年4月10日前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1.未领取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证(联合税务登记证是指税务登记证上加盖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章)的纳税人,需带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公章前往办理,国税受理机关打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确认表》,此表需纳税人盖章确认,若纳税人确认此表信息准确的,不需要提供其他附件资料;若纳税人认为此表信息不准确,需要另外填写确认的,须提交相应的资料,提交资料的具体种类按照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执行。由国税受理机关收缴旧证,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

  变更登记需提交的资料:《变更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内容无变化的不需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已领取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证但为纯地税户(税务登记证上没有国税纳税编码)的纳税人,需带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前往办理。由国税受理机关收缴旧证,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后,可以登录国税网站查询、办理相关业务,登录账号为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为国税纳税编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2015年度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15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

  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递交《确认书》。试点实施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若符合《确认书》中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条件之一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在《确认书》中勾选原因,并填写《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递交《确认书》和《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二) 2015年度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15万元的纳税人

  纳税人因经营需要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递交登记表,文书受理窗口登记后,当场制作并送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三、发票使用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以下流程办理:

  1.增值税税控系统资格登记

  纳税人填写《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资格登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将参照原营业税发票使用情况,对小规模纳税人赋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版票种、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对一般纳税人按其勾选票种情况,赋予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票种、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2.增值税发票票种及数量调整

  赋予的增值税发票票种、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携带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票种及数量调整事项。

  3.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赋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纳税人填写《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申请表(普通发票)》,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最高开票限额调整事项;赋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最高开票限额调整事项。

  上述第2、3点可在增值税税控系统资格登记时一并办理,也可分别办理。

  4. 增值税税控系统发行

  纳税人完成增值税税控系统资格登记后,按规定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人支付的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价款(金税盘或税控盘490元、报税盘230元)以及技术维护费(330元),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纳税人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并参加免费的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

  5.增值税发票领用

  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可在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后,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发票领用簿》、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

  6.增值税发票开具

  纳税人领取发票后,可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二)2015年度享受营业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含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需要使用发票的,可领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其中,通用机打发票应使用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开票系统(可在国税网站下载)进行开具。

  普通发票核定

  纳税人首次领用普通发票,需要通过普通发票核定程序核定发票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办理国税登记后即可办理普通发票核定。

  所需资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

  2.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不能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的,可通过普通发票核定程序进行调整。

  所需资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发票领用簿》、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发票领用

  纳税人可以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领用发票。纳税人领取发票后,可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所需资料:《发票领用簿》、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

  4.普通发票验旧

  非首次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通用定额发票除外)需先通过发票验旧程序办理已开具发票的验销手续。

  所需资料:《发票领用簿》、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

  (三)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应书面向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领取发票后,可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所需资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签订银税协议

  (一)纳税人在完成国税税务登记,报告银行帐号,核定税种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身份证件到已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签约的银行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以下简称银税联网协议),同意银行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扣缴税款。

  (二)纳税人在签署完成银税联网协议后,当天起即可在办税服务窗口进行电子缴税,第二天起可在国税网站进行电子缴税。

  (三)可签订银税协议的银行

  目前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签约的联网银行共二十三家,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厦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广州银行、东莞银行。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到上述任意一家银行签署银税联网协议,但采取储蓄扣税方式缴税的纳税人请按各区分局指定银行签署银税联网协议。

  原已签署过扣缴国税银税联网协议的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签订协议。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过渡

  (一)已办理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的纳税人

  已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过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且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填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第一个申报期前或申报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递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根据原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二)未办理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的纳税人

  未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过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但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指南-税收优惠-增值税优惠办理》的列示,按照所享受优惠项目提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及对应资料,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第一个申报期前或申报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从2016年5月起开始办理。

  六、营改增申报纳税

  (一)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应自2016年6月1日起向深圳市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应自2016年7月1日起向深圳市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于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申报所属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应自2016年5月1日起向深圳市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具体纳税申报等事项另行明确。

  八、营改增后,纳税人的增值税实行属地管理,由纳税人所在地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分局负责征管。其中,属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分支机构),其增值税由海洋石油分局管理。

  九、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移交的营改增纳税人名单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网址www.szg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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