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半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0-10-22 10:41:38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半的条件是什么?

  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半的条件有哪些?下文是相关资讯,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另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若2012年您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出台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又一次感受到政府释放的改革红利。能否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税务总局如何落实这项优惠政策?

  答:好的,很高兴与大家交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小微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国务院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后,首先,我们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就扩大优惠政策具体范围问题作出明确;之后,我局商财政部同意,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就贯彻落实的具体征管问题做出详细规定。我们又对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问题提出了工作要求,同时,还要进行申报表的修订工作。总之,针对国务院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决定,税务机关将加大贯彻力度,保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问: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范围后,享受面将有哪些变化?

  答: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范围后,我们根据以前年度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在具体政策落实上,进行了两方面大的调整。一是,经商财政部同意,将采取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范围;二是改变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由原来审批管理方式,改为备案方式。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上限调为10万元,再加上这两方面大的调整后,我们预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面,将由原来的26%,提高到85%以上,也就是说:应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85%以上都可以享受优惠了。

  问:您刚才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享受优惠政策,是指本次优惠政策,还是包括其他的?

  答: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法规定的税率由25%减按20%,以及本次扩大减半征收范围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问: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尤其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定率和定额两种方式,对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公告》中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考虑到此类企业规模小、核算不完整,税务机关一般采取简便的征收办法,年度终了后也不进行汇算清缴。因此,对这类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我们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问:您刚才说,这一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还将改变管理方式,请具体谈谈。

  答:在研究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我们发现小型微利企业有其特殊性,户数多,涉及行业多,每户减免税数额不多。以前年度,税务机关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审批管理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需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这种管理模式,一些企业觉得麻烦,就自动放弃申请。为改变这一状况,我们决定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由原来的审批方式,改为备案方式。具体程序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可以自己计算享受优惠。到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问:从刚才您的介绍中可以看出,税务总局将加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那么,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是否就可以享受?

  答:是的。我们考虑,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资金紧张,国家已经决定加大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力度,给予更多税收优惠,我们在贯彻落实上,要及时跟进。因此,我们在《公告》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问:像刚才上面您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的原因,不知道国家有扶持的政策,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享受减免税,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减免税主体权利消失。按照《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申报的情况,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报送规定的资料,这样,就可以享受了。

  问:从刚才您的介绍,本次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税务总局是花很大力气和决心的,我也希望广大小型微利企业积极关注这项惠民政策,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程序,享受这项优惠政策。最后一个问题,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报送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已经有这数据,可以不再重复申报。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进行备案的资料,仅报送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即可。

  小微企业减免税新规实施办法出台 所得税这样算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于近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等规定,使具体核算2015年度不同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得以明确。但真正计税时,却还有几处需要厘清的事项。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在实务中被称为“小小微企业”则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金额,在享受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的基础上,还给予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半征税优惠的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从2015年起,享受该项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20万元。刚刚发布的财税〔2015〕99号文件又规定从2015年10月起,上限提升至30万元。

  二、纳税年度界定及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新政对2015年所得税计算的影响

  由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财税〔2015〕99号文件则规定从2015年10月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那么在2015年1月至9月份,能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仍然为不超过20万元。这样一来,就出现“一个年度中以两个所得额标准来判定能否减半征税”的局面。

  (一)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25%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依然按财税〔2015〕34号文件执行,即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15年10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例示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2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计算方式一(分段直接计算实际应缴税额):

  (1)2015年1~9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万)÷12(月)×9(月)=18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8万元×20%=3.6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万)÷12(月)×3(月)=6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6万元×50%×20%=0.6万元

  (3)2015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6万元+0.6万元=4.2万元

  计算方式二(为填报纳税申报表而间接计算实际应缴税额):

  (1)2015年度未享受任何优惠的应纳所得税额:

  24(万)×25%=6万元

  (1)2015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减免税:

  24(万)×5%=1.2万元

  (2)2015年度享受降低税率和减半征税优惠的减免税:

  24(万)÷12(月)×3(月)×50%×20%=0.6万元

  (3)2015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6万-(1.2万+0.6万)=4.2万元

  由于预缴是按当年累计会计利润与部分纳税调整结合计算的实际利润累计金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因此,不能简单的将四季度的利润直接套用“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方法计税,而应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10月至12月的所得。

  例示2: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9月合计利润21万元,10~12月份合计利润12万元,2015年累计利润总额33万元减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8万元,实际利润累计金额为25万元,在2016年度1月份预缴2015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1)2015年1~9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5(万)×9/12×20%=18.75(万)×20%=3.75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5(万)×3/12×50%×20%=0.625万元

  (3)2015年度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3.75(万)+0.625(万)=4.375万元

  (4)预缴2015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将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4.375万元减除“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即为“本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例示3: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月份开业,4~12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7万元,则该企业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为27万元,而非将27万元按9个月再折算出12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其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为9个月,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5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1)2015年4~9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7(万)×6/9×20%=18(万)×20%=3.6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7(万)×3/9×50%×20%=9万×50%×20%=0.9万元

  (3)2015年度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3.6(万)+0.9(万)=4.5万元

  例示4:某企业2015年11月开业,11月至1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则该企业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为28万元,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和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均为2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8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28(万)×2/2×50%×20%=2.8万元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计算,基本可以掌握财税〔2015〕99号文件及财税〔2015〕34号文件对于“小小微企业”应缴所得税计算的衔接,特别是两个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的运用。而实施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最新优惠政策,关键有两点:

  一是,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其2015年10月至12月间的所得。

  二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不要再把不足十二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实际经营月份去折算出十二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一个企业能否享受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小小微企业”优惠,其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是其年度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以减除2015年10月至12月的所得后的余额,再作为年应纳税所得额来判断其他月份是否超过20万元。也就是说,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但不低于20万元的,全年可享受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的优惠,但只有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则不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

  说明事项:由于最新政策的调整,在2016年1月份如何填报2015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需等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相关填报说明的补充文件,对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公告的填报规定进行修改后,再据此填报。

  但笔者可以肯定的是,填报说明对于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预缴申报,将改为“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而绝非简单模仿2015年第31号公告“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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