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有哪些方法

时间:2022-11-03 10:17:34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有哪些方法

  对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费用,可以通过“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进行核算,相关的账务处理是什么?小编带来的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有哪些方法。

  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的几种情况

  一、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和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后为应补税额,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根据税法规定,乡镇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应缴纳所得税额中扣除10%作为补助社会性支出。计提"补助社会性支出"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其他应交款——补助社会性支出

  非乡镇企业不需要作该项会计处理。

  4、缴纳年终汇算应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其差额为多缴所得税额,在未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所得税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在下年度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二、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其会计处理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确认投资收益或应分得联营企业税后利润后,计算出投资收益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所得税"科目年终无余额。

  三、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和政策性减免。法定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公布的减免政策,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纳税人就可以直接享受政策优惠,其免税所得不需要计算应纳税款,直接结转本年利润,不作税务会计处理;政策性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由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政策性减免的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在计缴所得税时,按上述有关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接到税务机关减免税的批复后,申请办理退税,收到退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将退还的所得税款转入资本公积: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四、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账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1、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本年未进行结账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本年利润

  五、企业清算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对清算所得计算应缴所得税和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将所得税结转清算所得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清算所得

  贷:所得税

  六、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永久性差异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的不能计入损益的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从而导致了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

  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末结转企业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对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收入项目或支出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时间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所形成的差异。

  按当期应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末结转企业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七、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期末结转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对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将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对比,将本期的差异额在"递延税款"科目中分期递延和分配,到发生相反方向影响时,再进行相反方向的转销,直到递延税款全部递延和转销完毕。当当期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大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递延税款

  期末结转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有哪些方法

  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使得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前段时期有很大不同。首先,简化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过程;其次,使应纳税额的确定方式得到统一;第三,明确了递延税收的支付项目。

  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方面还具备两个突出特征:

  ①统一了“先税后分”的分利方式;

  ②为联营企业间的分别及补交税款的减除提供了较好的方式。

  具体到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首先应该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税法规定的相应税率。在税款计征和财会处理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税额扣除、亏损抵补以及税额减免等情况。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设置账户

  “所得税”账户核算本企业本期损益中所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其借方发生额表示本期企业的所得税款;贷方发生额则反映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所得税额。期末结转本年利润之后,“所得税”账户即无余额。

  “递延税款”账户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金额及本期转回原已确认的、可抵减本期应税所得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额;借方发生额表示未来可抵减的所得税额及本期转回原已确认的、本期应计入应税所得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金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已确认但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

  2.所得税缴纳的税务处理

  依据税法,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款在计算出来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簿的贷方;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同,据此计算的所得税应借记“所得税”科目,表示费用的发生。若是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额结果一致,只须按应纳税款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若是两者不一致,其应纳税款也会存在差别,一般按会计收益计算的应纳税款,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两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然后在一定期间内转销递延税款。

  3.年度汇算清缴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的利润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统计,平时按期预缴所得税,年终则汇算清缴。若应纳税款与已纳税款一致,则无需多退少补。若两者不一致,则需办理退补手续。调整会计收益及应纳税款也成为必要。

  在调整项目及多退少补税款的账务处理中,有两类相对应的情况提请注意:

  (1)调整会计收益增加及补交税款。年终结算时检查验证若发现有多结转成本、费用,少计收入的现象,应按规定进行调整:一方面要增加相应的利润,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另一方面应补交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调整会计收益减少及抵扣税款。年终结算时检查验证,若发现有少结转成本、费用,多计收入的现象,应按规定进行调整:一方面要减少相应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另一方面抵扣多交的所得税,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例1某厂年终结算后,发现多计预收货款的销售收入5万元。

  (1)应编制会计分录进行调整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00元

  贷:预收账款50000元

  (2)多纳所得税1.65万元(5万元×33%=1.65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0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6500元

  4.投资收益影响纳税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的会计收益包含有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确认的正确与否,关系到应纳所得税款的准确性。投资收益又主要包括债券投资收益及股权投资收益,前者一般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平时已反映在“投资收益”账簿中,并作为会计收益的一部分纳税。而且,除国债利息收入外的债券投资收益通常是税前利润的扣除,将其并入会计收益计税,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股权投资收益一般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核算,待纳税人收到股利已到年终之后,对于这部分股利应预估计入会计收益。受资企业分出的股利如为税后利润,则股利免纳所得税;若受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低于投资企业,则投资企业应调整应纳税款,补纳少计所得税部分。

  例2某厂于12月31日收到股利20万元。若适用33%的所得税率,而受资企业适用于15%的所得税率,按规定该厂应补交所得税3.6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36000元

  贷:应交所得税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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