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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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办法

  一、业务概述

2015年《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办法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

  三、申请条件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四、办理材料(下述资料中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均应写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复印件(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且未申报抵扣的货物时提供);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其复印件(具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货物时提供);

  (四)《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及其复印件(有进货分批申报单的货物时提供);

  (五)《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及其复印件(有发生退运的出口货物时提供);

  (六)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及其复印件(有非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

  (七)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有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本税务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六、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联系电话

  在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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