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要注意八大误区

时间:2020-09-16 19:39:31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要注意八大误区

  误区一:只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没有货物和劳务税优惠

  正解: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包括两方面:货物和劳务税优惠(见表一)、企业所得税优惠(见表二)。

  误区二:税收优惠是单选题,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同时享受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由此可见,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小微企业来说,只要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就可以分别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误区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可见,小微企业因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以后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追回全部联次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同时,在代开期间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因此,小微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误区四:小微企业需要缴纳政府性基金

  正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 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误区五:所有企业均可享受“小微”优惠

  正解: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所以,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误区六: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正解:对于小微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定义是不同的。对于增值税而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时也能享受税收优惠。

  误区七:共用的仪器、设备不得加速折旧

  正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2014年1 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今年9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原有6个行业的基础上,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对轻工、纺织、机械和汽车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今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其中小微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误区八:定期定额户不能享受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因此,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在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时,没有对定期定额户予以限制。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此可见,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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