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国家税务局详解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时间:2020-09-08 19:56:37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唐山国家税务局详解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详解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五)

  我企业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不满20万元,能否按照《财税〔2015〕34号》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不满20万元的企业进行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起,何种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收入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从业人员包括哪些?

  答: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在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企业从业人数如何计算?

  答:自2015年1月1日起,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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