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贷业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时间:2020-09-06 13:30:04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转贷业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12年2月向A企业借入资金550万元,合同约定时间为半年,年利率为10%,当月以同样的条件向B企业借出550万元,到11月份为止尚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金。财务人员解释,该笔资金是企业代B企业向A企业筹借的资金。B企业为该企业协作单位,年初因新上项目有资金缺口而向A单位筹借资金,但A企业对B企业缺乏信任,该企业因此作为“中间人”通过递进借贷的形式帮助B企业筹资,企业本身没有利润流入,纯粹起到信用担保的作用,财务人员认为无需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指出,转贷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与有无利润流入无关,责令补缴营业税及相关税金并作出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

  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案中,财务人员认为转贷资金无利润流入,是信用担保行为,但事实上,该企业将资金贷与B企业取得收入,已发生应税行为,是法定的纳税人,不管有无利润流入,都应按照贷款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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