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

时间:2022-05-12 10:45:12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增值税抵扣

  增值税抵扣的情况

  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增值税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符合上述有关应税服务范围的规定的,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范围,应依照上述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按6%的增值税税率如实填开国税发票;如不符合的,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得使用国税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应税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或者未取得上述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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