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是出口退税办税指南

时间:2022-11-18 23:06:28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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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是出口退税办税指南

  一、基本制度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相对独立于其他因内税收管理的一种专项税收制度。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根据改革的指导思想,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退税范围、计算办法、常规管理、清算检查等作了具体规定。近年来。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目前,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主要是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另外还有出口量较小的一些特殊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公司等等。目前这类企业约为10万户。今后随着出口经营权的放开,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户数将逐渐增加。

  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除免税货物、禁止出口货物和明文规定不予退税货物外、其他货物都可享受退税政策。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从2004年起,增值税的退税率共有5档,分别是17%、13%、11%、8%、5%,平均退税率为12%左右。消费税的退税率按法定的征税率执行。

  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一是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二是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的税款实行计划管理。财政部每年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出口退税计划,同国家税务总局分配下达给各省(区、市)执行。不允许超计划退税,当年的计划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全部实行计算机电子化管理。通过计算机申报、审核、审批,从2003年起启用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对企业申报退税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实现了与签发单证的政府机关信息对审的办法,确保了申报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1、一般的计算公式:

  免抵退  出口货 外汇     免抵退

  =( 物离岸× 人民币 )× 退税率 - 税额

  税额   价 牌价     抵减额

  2、公式中各项数据解释:

  ①“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当月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包括当期单证齐全的销售和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其金额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等于《汇总表》的第6栏“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当月汇率进行计算。

  ③“退税率”根据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进行确定。如果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不是“基本代码”时,必须上报主管国税分局,以确定其具体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的明细码。

  ④在实际计算中,考虑到直接出口货物适用多种“退税率”的情况;考虑到免抵退税额只能为正数,若为负数只能留至下期抵减的规定;考虑到有“上期结转免抵退税税额抵减额”存在时,其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变为:

  B =∑(直接出口额n ×退税率n)-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上期结转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补充说明:

  ①直接出口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②∑(直接出口额n ×退税率n)——是指不同退税率的产品其相应的直接出口额×退税率之和。

  ③当B>0时,“免抵退税额”=B,“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0;当B<=0时,“免抵退税额”=0,“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B的绝对值。

  三、“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1、一般的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 免税购

  = 进原材 ×退税率

  额抵减额 料价格

  2、公式中各项数据解释:

  ①由于我市取用的是“购进法”,因此“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一般来说指的是当月取得的所有进口材料的人民币价格。

  ②“退税率”:原则上是根据其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进行确定。但实际操作中,日常的计算是根据进料加工合同手册登记时的“复出口商品码”进行确定的。直到该进料加工合同核销时,才根据整个合同的出口产品去确定其实际适用的“退税率”。

  ③当期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第11栏金额进行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1、一般的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不 免税购 征 退

  得免征和抵扣= 进原材 ×(税-税)

  税额抵减额 料价格 率 率

  2、公式中各项数据解释:

  ①由于我市取用的是“购进法”,因此“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一般来说指的是当月取得的所有进口材料的人民币价格。

  ②“征税率”和“退税率”,原则上是根据其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进行确定。但实际操作中,日常的计算是根据进料加工合同手册登记时的“复出口商品码”进行确定的。直到该进料加工合同核销时,才根据整个合同的出口产品去确定其实际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五、“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1、 一般的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 出口货 外汇 征 退 免抵退税不

  不得免征=( 物离岸×人民币 )× (税-税)-得免征和抵扣

  抵扣税额 价 牌价 率 率 税额抵减额

  2、公式中各项数据解释:

  ①“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当月发生的直接出口货物的出口离岸价(包括当期单证齐和单证不齐两部分,不包括前期单证不齐当期收齐部分)。其金额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等于《汇总表》的第2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当月汇率进行计算。

  ③“征税率”和“退税率”根据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进行确定。如果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不是“基本代码”时,必须上报主管国税分局,以确定其具体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的明细码。

  (4)在实际计算中,考虑到直接出口货物适用多种“征税率”和“退税率”的情况;考虑到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只能为正数,若为负数只能留至下期抵减的规定;考虑到有“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存在时,其免抵退税不予免征抵扣税额的计算公式变为:

  A =∑[直接出口额n ×(征税率n -退税率n)]

  当期免抵退税 上期结转免抵退

  -不得免征和抵- 税不得免征和抵

  扣税额抵减额  扣税额抵减额

  补充说明:

  ①直接出口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②∑[直接出口额n ×(征税率n -退税率n)]——是指不同征税率或退税率的

  产品其相应的直接出口额×(征税率-退税率)之和。

  ③当A>0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A,“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

  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当A<=0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A的绝对值。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地点

  退(免)税地点,是出口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出口退(免)税的地点划分为下几种情况:

  一、是外贸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外贸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二、是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报经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三、是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货物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电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四、是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总支机构有出口权,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一律汇总到总支机构所在地办理退(免)税,经过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且有自营出口权,可以在分机构所在地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是其他特准寓意退税的出口货物,如外轮供应公司等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殖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五种:

  一是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二是对销项税额先征后退,即“先征后退”办法;三是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行税额准予低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低扣,不足的部分实行退税,即“免、抵”税办法;五是免税,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一办法是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财团等;第二、三种办法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本身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适用于第二种办法。第四种办法适用于国家列名的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第五种办法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等。对按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分是否出口销售一律给予免税,如出口企业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等,这类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均已免税,因此出口后也不再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办法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先征后退”和退税三种办法即一是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二是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三是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正确地确定退(免)税依据,是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前提,既关系到征税和退税多少的问题,又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所以,正确确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十分重要。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1、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对库存出口商品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衡购进单价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1+征收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回收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税依据为购买加工工资物的原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退税率确定。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额的依据

  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三)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为“离岸价格”、“海关已核销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当期进项税额”。

  1、 采用“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出口退税的,退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即为外销收入。

  2、 采用“免、低、退”办法计算退税的,退(免税)依据当期进项税额或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

  3、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税依据,一是外销收入,除上述依据外增加海关已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没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税依据可以比照上述第1条办理。但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

  (四)出口货物应退(免)消费税税额的依据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消费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费税。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的货物,属从定价率计征的,按增值税计税价格为依据;属从量定额计征的,按出口数量为依据,

  另外,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外销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算退税额。

  九、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现行出口企业主要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八类:

  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部门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外经贸部批准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度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性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性能。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外贸投资企业;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以货币采购的国产设备也享受退税政策。

  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亦可办理退税。

  第六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外经贸部规定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这类企业有:

  1. 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 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 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 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

  6.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处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 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 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公司;

  10.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第八类指定退税的企业。为了严防假冒高税率货物和贵货物出口,杜绝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对一些的贵重货物的出口,国家指定了一些企业经营。由这些企业出口的这类货物,可予以退税,不属于国家的指定企业,即使有出口经营权,出口这类货物也不予退税。但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贵重货物,给予退(免)税。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确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的基本依据,我国出口货物在现阶段的退税是以海关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的,但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

  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殖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以明确。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这一基本原则,因此,我门讲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否则,所退税额就没有来源。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问题。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重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上作任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现行外贸企业财务会计制规定: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现实。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人民币入帐。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这是因为:

  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1、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额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 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9、 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 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 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住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 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 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

  15、 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公司统一管理的处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16、 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 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 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 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碱、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20、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三、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不予办理出口退税。这类特案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 避孕药片和用具、古旧图书;

  3、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 军用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 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 饲料;

  (3) 农膜;

  (4) 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复混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5) 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

  (6)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7) 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出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低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低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四、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先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以下几方面:

  1、 原油(指国家计划出口的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 柴油;(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退税)

  3、 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 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华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享受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除外);

  6、 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产品;

  7、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

  8、 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9、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10、 从1996年4月1日起,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购买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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