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减免税申请

时间:2020-08-06 14:35:54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放弃减免税申请

  一、服务对象

  放弃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已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可按规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三、政策依据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取消减免税申请表》(主表)2份。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要件的应立即责令纳税人取消减免税。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窗口当初办结 √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自助区办理 同城通办

  全市通办 √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办理 免填单办理

  八、办理结果

  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取消减免税申请通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九、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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