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税务登记副本如何补办

时间:2020-11-13 14:39:57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遗失税务登记副本如何补办

  【问题】

  我公司因保管不善,遗失税务登记副本,请问如何补办?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国税函[2007]1077号附件)规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办税公开主要采用下列形式:

  (一)办税服务厅设置的公告栏、办税指南、示意图等设施;市区及区(县)城区办税服务厅设置的触摸屏、显示屏等设施,其他有条件并有实际需要的办税服务厅设置的触摸屏、显示屏等设施。

  (二)对外公开“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及纳税服务短信平台。

  (三)当地政府网站、地方报刊、地方电视台、地方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

  (四)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

  (五)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

  (六)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公开信。

  (七)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社会公众参加的旁听会议。

  (八)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

  (九)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

  建立和负责管理“税务网站”的国税机关,均应将本办法确定的应公开内容向全体纳税人公开,设置“12366”的应全面受理应公开内容的解答咨询,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层国税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设置触摸屏等电子设施的,均应将本单位设置的应公开内容向全体纳税人公开。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通过税务网站发布通告、办税服务厅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发布会、通报会或培训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办税程序和税务行政收费项目,应制作固定栏目在办税服务厅的明显位置公开;也可以另制作纸质办税指南或宣传资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内供纳税人查阅。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管理措施等,应通过税务网站、新闻媒体或印制宣传资料进行公开。

  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实施机关应按照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以告知的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程序、时限,以及纳税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内容。

  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实施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救济有关法律、法规,以告知的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税收法律救济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资格认定的结果,应当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场所或办税服务厅公告栏进行公开。

  个体工商户定额初步结果和最终结果的公示,应当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场所或办税服务厅公告栏进行公开。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和年检依据《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进行公开。

  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的部门、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应当在办税服务厅等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公开。

  各级国税机关和所属办税服务厅,应利用网站或公告栏等形式,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开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公开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管辖范围和联系方式等,可以在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办公场所或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开。

  税务人员在征收管理、税务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通过宣传、辅导和受理咨询等形式公开相关事项。

  对只涉及个别群体或个人的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台等形式公开;应当下达税收法律文书的,通过下达税收法律文书直接向当事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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