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如何确定

时间:2022-01-20 18:41:30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如何确定

  按照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后,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经过的时间就叫追诉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后,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行政责任,这个经过的时间就叫追罚时效,也有人叫追责时效、追究时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如何确定

  一、税务追罚时效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下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追罚时效的确认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的追罚时效一般为2年,特别情况下为5年。如果特别法有规定的,按照特别法的规定执行。在行政处罚领域,《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特别法,特别法有规定的,按照特别法的规定执行;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一般法的规定执行。因此,《行政处罚法》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在确定税收违法行为追罚时效时,同样适用。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收违法行为违反的如果是“税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追罚时效是5年;如果是规章,追罚时效仍为2年。目前税务机关执行的具有行政处罚条款的法律、行政法规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规章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一)追罚时效起点的确定。如果违法行为是单个违法行为,且不属于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何判断违法行为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下面会详述。

  (二)追罚时效终点的确定。追法起点确定后,判断一个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罚时效,需要根据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时间确定。发现违法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违法行为的主管行政机关,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比如税收违法行为,不仅限于税务机关发现,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发发现后,转交给税务机关办理的,以其他部门发现的时间为准。如果是被公民检举的,经查证属实的,检举时间为发现时间。

  三、违法行为的两种特殊状态

  违法行为的两种特殊状态,是指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和继续状态。行政处罚追罚时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连续状态和继续状态的确认上。

  (一)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并且违反的是同一个法律条款。间隔多长时间实施一次算是“连续”,有的说按月,有的说按年,有的说按两年。笔者倾向于一般按年,理由是对人的评价或者对工作的评价或总结,一般都是按年的,也符合大众的认知。但是违法行为众多,也不能搞一刀切,针对不同情况,需具体分析确定。

  (二)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实施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能对行政法保护的.同一个利益(简称法益)产生不间断的侵害,从实行到终了,违法行为与违法状态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特征有:一是实施的是一个违法行为;二是侵害的是一个法益,或者说违反的是一个行政法条款;三是违法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处于持续不间断的状态。主要包括三类违法行为:一是持有型。二是保持型。如违章建筑。三是不作为型,个别为连续状态违法行为。税收违法行为大部分属于不作为型的违法行为,下文有列举。

  四、常见税收违法行为违法状态类型的判断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规定的不作为违法行为,比如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报送其全部银行账号、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均属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四种偷税行为中“经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偷税行为,为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其他三种偷税行为如果多次连续实施的,则属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如果多次连续实施的,属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第二款规定“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交少缴税款,超过税款追征期的,税款按照规定不予追征,但是应当给予行政罚款。因为这种违法行为属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只要纳税人没有消除这种违法行为,其行为一直没有终了,因此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如果多次连续实施的,属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虽然该行为属于不作为违法行为,但是它的收付款是一次性或多次连续性的行为,一旦完成就不可能再处于继续状态。

  (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行为,如果多次连续不按照规定开具的,则属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六)《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行为,如果多次连续虚开的,属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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