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

时间:2020-11-12 13:11:27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 )规定:“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京财税〔2011〕260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用途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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