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时间:2020-10-22 15:00:59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新公司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业务概述

新公司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缴销以及报验登记管理的`受理、注销等税收管理事项,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管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申请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经营登记手续,需要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并附送以下材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四、申请时限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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