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登记变更

时间:2020-09-03 08:38:25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一般纳税人登记变更

      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

  申请条件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也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提交资料清单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

  (4)变更后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6)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7)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

  (8)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9)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涉及注册资金变动的需提供)。变更后投资方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

  (10)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简化填单);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①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反之亦然),也按以上要求办理。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机关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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