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申报时限:比原规定延长

时间:2020-10-13 16:29:29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资产损失申报时限:比原规定延长

资产损失申报时限:比原规定延长

电力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特殊情形外,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应立即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以防止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报送时间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即次年的5月31日之前,而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文施行之前的“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即次年2月15日前;扣除方式也不一样,之前发生非正常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而现在是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还要提醒注意,由于发生资产损失,在认定或者鉴定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应注意及时确认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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