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计税方法的调整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0-10-09 13:34:43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房产税计税方法的调整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房产税计税方法的调整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房产税计税方法的调整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该文件同时规定,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该文件的实质是规范所有类型的企业计税房产原值,是改变现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土地价值计入应税房产原值的差异,消除因执行不同会计制度造成计税房产原值不同而导致的`税负不公平问题。

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房产原值确认技巧

1.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且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各类型公司及企业。其土地价值是明确的,金额记载在企业“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2011年及以后申报的应税房产原值,凡容积率高于0.5的,应税房产原值为该企业固定资产科目中:“固定资产——房屋”、“固定资产——中央空调”、“固定资产——电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科目的账面原值合计数。凡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且拥有土地使用权企业。其土地价值一般情况下,已按企业房产及房产以外的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价值比例分摊计入房产原值或构筑物价值。按照新的计税办法,按容积率高于0.5和容积率低于0.5分别计算应税房产原值,申报缴纳2011年及以后年度应纳的房产税。

3.经营租赁使用其他企业的房产、土地的企业。其租用的房产、土地由出租方分别按上述两种方法确认应税房产原值,但这类型企业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产类资产,因不含土地价值,无论执行哪种企业会计制度,其根据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确认的“固定资产——房屋”的入账价值无差异,只需注意是否有单独计价的中央空调或电梯等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着物,是否计入应税房产原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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