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0-10-09 13:34:03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电力行业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扣除强调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不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均可在税前扣除。

这里需要注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的规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电力企业在核算存货损失时,其转出的进项税额同样属于损失,也可以税前扣除。处理的办法是先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含税货物的`成本换算为含税金额,再计算扣除。如上例购进的原材料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不含税金额50000元,此项损失按规定设备厂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即企业应就此项损失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等于账面不含税成本50000元,加上进项税额转出8059.5元,得出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为580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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