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工效挂钩工资

时间:2020-09-23 10:54:13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计税依据:工效挂钩工资

工效挂钩工资

①、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②、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许扣除。
(摘自财税字[1994]9号)

③、企业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不得重复扣除。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国税发[1994]250号)

④、关于工资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税发[1998]86号)

⑤、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由于其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资挂钩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川国税函[1999]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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