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全文

时间:2022-05-04 08:29:23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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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全文)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89号)精神,确保《佳木斯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顺利实施,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佳木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全文)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

  1、 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

  3、残疾人员:是指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效期内《佳木斯市城市低保户综合救助优惠卡》(以下简称《优惠卡》)的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且失业期间每季度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至少有一次求职登记,同时参加过再就业培训的人员。

  6、失去土地未实现就业人员:是指持当地政府核发的《失地证明》人员。

  7、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是指分别持县级(含县级)劳动模范证书、现役军人证明、烈属证书、单亲扶养未成年人证明的人员。

  8、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是指持高校毕业证书的零就业家庭和城镇低保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本人须持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1张、《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佳木斯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附表1)(以下简称《认定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核实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基本情况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2、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上报材料初审合格后上报区就业部门。

  3、复审。区就业部门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人员上报市就业部门。

  4、认定。市就业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认定后,在《登记证》备注栏内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

  5、失业人员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申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可同时履行申报程序。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

  1、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是确保就业援助政策措施切实落实到位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对辖区内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受理并予以认定。

  2、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按照人员分类录入 “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人员网络化动态管理,并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措施,促进其尽快就业。各县(市)、区就业部门每季度末23日前将《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统计表》(附表2)上报市就业部门。

  3、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随访,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定期入户调查,进行动态管理,若出现下列情况,由原认定部门注销其困难人员资格:

  ⑴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⑵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⑶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连续6个月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⑷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办理退休手续、不再具备当初认定条件等情况。

  4、 “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和管理,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除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外,须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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