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创业政策

时间:2020-08-10 16:15:10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大兴安岭地区创业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委、黑龙江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进一步加大集聚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积极创造有利于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提升全区转型发展的源动力,加速推进实施生态文明战略,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培育适用人才

  1.实施重点人才项目资助扶持计划。地委行署扶持与我区重点产业项目、重点民生工程、重点科技研发相关的人才项目。每年有计划地扶持1至3个创新创业团队,支持3至5名创新创业带头人。依据项目可研报告,对纳入支持计划的团队,财政可一次性提供不低于1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对纳入支持计划的创新创业带头人,可以一次性提供不低于5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人才项目须经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2.实施本土创新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借力现职本岗,做好本土人才孵化培育工作。开放职业学院、技师学院、农林科学院部分教学岗位、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为优秀企业人才提供特设岗位和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岗位。以职业学院和技师学院为依托,重点建设5至10个示范性人才培养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地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一次。对纳入梯队管理有重点研发项目的可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对纳入订单培养的技能型人才,用人单位可全额承担培训费用。列入地区重点产业培育计划的产业带头人,每年应提供1次外出培训或考察机会。

  3.实施专业人才素质提升计划。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用人单位应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资质考试。实施“十百千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程”,每年选送10户规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参加企业家高级研修班。每年培训中小企业董事长、厂长、经理100人。每年培训产业项目带头人和创新创业者1000人。支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先进地区学习挂职,挂职期间所在单位可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二、集聚紧缺人才

  4.集聚基础人才。积极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才总体质量,实施“大学生专项引进工程”,5年内,每年集中引进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100名。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生,签订协议在我区工作5年以上的,给予补助10万元,企业可直接聘任中高级领导职务。对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签订协议在我区工作5年以上的,给予补助6万元。企业引进博士生和硕士研究生,由企业自行承担补助,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由用人单位所属同级财政或财务人才发展资金列支。实施“本土大学生回归工程”,鼓励本土大学毕业生回归就业。对我区生源且有回归意愿的全日制高校本科毕业生,可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择优录取分配到相关企事业单位就业。

  5.集聚产业人才。积极鼓励引进优秀产业人才。对引进的符合全区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与我区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切实履行义务,为企业发展和地方税收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财政“一事一议”给予相应奖励。对引进各类高端人才或项目团队的企业,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所在县(区、林业局)应给予重奖。对引进人才较多且贡献较大的企业,在获得省财政一次性资金资助的同时,地区再给予不低于省资助资金额度10%的奖励。

  6.集聚高端人才。依托林业碳汇、药食用野生动植物、生态旅游等资源禀赋,围绕碳汇交易、寒带生物、健康养老等新兴科研领域,积极为国内外高端人才提供科技研发和施展才华的平台。对引进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实施创新项目并获得突破性成果,在全国或全省具有领先地位,应用推广达到预期效果的高端领军人才或团队,本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至100万元。对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突破我区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或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矿产业除外),实现新增年税收4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人才,本级财政可按新增税收的百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奖励。对落户我区海外及留学归国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协议并在我区工作5年以上的,给予每人20万元生活补助。外聘院士在聘期间每月补贴2万元。柔性引进省级以上专家或拥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年补助每人不少于10万元,用人单位补助80%,本级财政补助20%。

  三、用活现有人才

  7.扩大企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扩大学校、医院及科研单位用人自主权,逐步推行院长、校长竞聘制和全员聘用制,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协议工资和绩效工资。实行急需紧缺人才编制预留制度,保证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编内招录。允许教师系统调配。建立离退休高级专家人才库,企事业单位可自主返聘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8.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领办创办企业,可以保留职务,报酬与绩效挂钩。对拥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医疗专家、农林专业技术人才到乡镇、林场和农村支教、支医、支农满1年以上的,当地财政每年可给予不低于1万元生活补贴,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9.创新人才选用制度。在县、乡党政机关专业性较强岗位探索实行聘任制公务员制度,优先选拔企业、农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优秀人才进入县以下党政机关。鼓励新录入公务员到乡、镇基层工作,地直机关遴选补充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有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经历的公务员。

  四、激励拔尖人才

  10.改进人才评价和评审机制。试行“全出竞进”制度,动态管理。地级各类专家及拔尖人才管理期满不再享受相关待遇。确有突出贡献的可再次申报。推进事业单位职称制度改革,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对符合职称晋级评定条件的不再设置名额限制(中小学除外)。下放职称聘任权限,每3年为一周期,由用人单位按事业发展需要和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自主聘任,兑现待遇。职业学院、农林科学院等高职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实行职称直聘制度。提高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职称岗位结构比例,对乡村(林场)的教师、医务人员和农林科技推广人员职称岗位结构比例调整至1:3:6。对确有突出贡献,但受职称职数限制无法兑现相关待遇的,允许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不占用职数自主聘任。

  11.实行人才贡献奖励制度。奖励突出贡献人才和各类拔尖人才。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创新创业、保障民生等领域,每3年评选一次拔尖人才,获评拔尖人才3年内每人每年奖励1万元。对有重大贡献和突出贡献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实行文教卫生及科研系统特别奖励制度,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12.改善现有高层次人才待遇。国家级、省级、地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国家和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地级拔尖人才、拥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高级技师人员,在我区工作满30年退休后,所在单位可一次性为其补贴3年的个人养老保险。在我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

  五、鼓励科技创新

  13.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创新人才成果转化后“一朝致富”。高职高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所获股权或净收益的30%至90%用于奖励有关科技人员。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提取不低于净收益的35%用于有关科技人员(团队)一次性分红奖励。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最高可以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成果登记后本单位1年内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有权在省内和区内自主处置实现转化,转化收益不低于80%、最高可达90%归其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自行投资研发所产生的成果在区内实施转化的,自开始盈利年度起3至5年内,每年提取该成果净收益的30%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团队)。

  六、支持人才创业

  14.支持科技人才创办企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区创办企业,经所在单位同意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建立企业与高职高专院校、科研院所人才联合聘用机制,允许兼职兼薪。退休人员再创业或就业不重复交纳养老金。科技成果拥有者创办科技型企业,经有资质专业机构评估后,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到70%。

  15.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国家统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我区自主创业并担任独立法人的,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同级财政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两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办小微企业(含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贷款期限最长2年。国家统招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创办小微型企业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6.提供人才住房保障。加强地(县)两级人才公寓建设,用于解决引进人才住房。用人单位可通过发放租房补贴或申请最长5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等方式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打造创业孵化基地,对来我区创业的,创业初期可提供创业场所和力所能及的公共服务项目。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强化机制保障

  17.建立统一高效领导体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人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才工作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指标中的比例提高到5%。加强人才工作机构建设,县区林业局要设立人才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健全完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定期例会研究人才工作,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18.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党委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大引才“绿色通道”建设,简化引才审批程序,有关部门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可特事特办,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19.提供人才发展资金支持。地、县两级要进一步加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完善人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凡属本实施意见中所列相关的人才资金项目,均由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审批同意后,由同级次财政或财务列支。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发展投入和人才环境建设情况列入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黑龙江省委、黑龙江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以下简称《意见》)作出规定,本实施意见未作规定说明的,遵照《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所列条款与我区以往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此实施意见执行。驻我区中省直单位对本实施意见可按属地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和主管部门规定参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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