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农业扶持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03 11:34:59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乐清市农业扶持政策2017解读

  乐清市,是中国浙江省辖县级市,由地级温州市代管。这里农业发展的好?相关的扶持政策有多少?

  一、粮油生产发展

  (一)早稻种植补贴。对所有种植早稻的农户,每亩补助80元。

  (二)规模种粮补贴。对全年早稻、连作晚稻、单季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每亩补贴140元(包括上级财政补贴)。

  (三)油菜生产基地补贴。对连片种植50亩以上生长良好的油菜生产基地,每亩补贴50元。

  (四)旱粮生产基地补贴。对连片50亩以上的旱粮(不包括大小麦)生产基地,省、市财政给予每亩150 元的直接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连片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给予每亩80元的直接补贴;扶持创建连片50亩以上的省级高产优质旱粮生产示范基地。

  (五)粮食高产创建奖励:水稻单产创全省最高的,奖励5万元,创温州市最高的,奖励2万元。

  (六)种粮大户种粮贷款贴息政策:种粮大户在乐清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乐清市支行贷款用于粮食生产,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

  (七)粮油生产政策性保险政策:水稻保险金额每亩1000元,保费每亩50元,大小麦保险金额每亩600元,保费每亩22.5元,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油菜保险金额每亩500元,保费每亩15元,财政给予90%的保费补助。

  (八)对实行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一年服务面积达500亩以上的注册开展植保服务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奖励1万元。

  (九)粮食购销政策

  1.早稻谷订单奖励及最低收购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确定2017年早稻谷最低收购价格和订单奖励。

  2.经粮食、财政部门认定后,对具备一定规模、信誉好,风险可控的种粮大户,按订单基准价预付不超过30%的预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市农发行提供贷款,市财政给予贴息。

  二、农业“两区”建设

  (一)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及提标改造

  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按亩均投资一般不高于2000元给予全额补助。对未曾立项建设过农田基础设施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进行提标改造,也按上述标准给予补贴;对已经立项建设农田基础设施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可以申请提标改造机耕路路面硬化,给予全额补助。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二)省级农业产业集聚区

  列入省级农业产业集聚区的项目,由实施单位(镇政府或生产主体)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其建设内容经市农业局、财政局立项确认,比照相关政策核定补助金额,具体政策另定。

  三、农业主导产业生产发展

  (一)补助对象和产业

  新建(扩建)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包括蔬菜、中药材、水果、茶叶四个产业。

  (二)补助标准

  1.中药材产业

  对新建种植面积连片5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其钢架大棚、喷滴灌设施完善,每亩种植密度组培苗在8万株以上或驯化苗在4万株以上的,每亩补助0.3万元。

  新增原生态种植(活立木种植、立体栽培)5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每亩补助0.3万元。要求喷滴灌设施完善,每亩种植驯化苗1.5万株以上的;达不到的按比例折算。

  新增种植三叶青、白芨、黄桅子面积连片30亩以上的中药材基地,要求生长良好,实行精细化管理,每亩补助600元(不含新造地已补项目)。

  2.蔬菜产业

  对新建连片钢管大棚面积30亩以上的基地给予补助。单栋热镀锌钢管大棚,钢管直径6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85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4000元;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85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2000元。标准的钢管连栋大棚每亩补助15000元。对钢管大棚内新建的喷滴灌设施,每亩补助500元。单栋热镀锌钢管大棚,钢管间距超过上述的规定距离或直径达不到要求的,酌情予以补助。

  3.水果产业

  新种水果基地。连片面积50亩以上,苗木成活率85%以上,杂草清除,管理良好,每亩补助600元。

  4.茶叶产业

  新种茶叶基地。连片面积30亩以上,苗木成活率85%以上,管理良好,每亩补助1000元。

  5.果茶园配套设施

  新建大棚和避雨大棚设施。连片面积20亩以上。(果茶面积不再区分)钢管大棚,钢管直径6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85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4000元;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85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2000元;钢管+水泥柱+钢丝结构,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拱杆间距110厘米以内,棚架脊高3米左右,每亩补助2000元;毛竹片+水泥柱+钢丝大棚、避雨大棚:棚架脊高3米左右,每亩补助1500元。毛竹避雨大棚:每亩补助1200元。标准的钢管连栋大棚每亩补助15000元。大棚间距超过上述的规定距离或直径达不到要求的,酌情予以补助。

  新建猕猴桃、梨、桃子水果的棚架设施。水泥柱+钢丝结构棚架每亩补助600元。

  新建杀虫灯设施。果茶园连片30亩以上的,安装杀虫灯设施10盏以上,每盏补助400元。

  新建罗幔防虫网设施。果园连片30亩以上的,连片新建钢管罗幔防虫网100个以上,每个补助400元。

  新建田间操作道设施。果茶园连片50亩以上的,要求水泥硬化或水泥板路面宽80厘米(含)以上,平均厚度6厘米(含)以上,新建田间操作道300米以上,每米补助60元。

  (三)补助要求

  1.符合《乐清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与《乐清市铁皮石斛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引导、鼓励的种植区内种植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立项。在粮食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作物或搭建大棚不予立项。

  2.要求全面实行无公害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管理档案记录完整。

  3.项目采用格式文本申报,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审批。

  四、农业组织化产业化奖励政策

  (一)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奖励政策。合作社实施以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成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主要内容的“五化”建设。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每家奖励1.5万元。每年评选10家左右,每三年复评一次。对评为省、国家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家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对全市100家左右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进行追踪监测,动态管理。对运行良好、符合示范要求的每家奖励5000元。对通过省级及以上、温州市级示范动态监测的,每个合作社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元。

  (二)示范性家庭农场建设奖励政策。家庭农场实施以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经营高效化为主要内容的“五化”建设,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每家奖励1万元。每年评选10家左右。每两年复评一次。对评为省示范家庭农场的,奖励2万元。

  (三)市级农业产业(行业)协会扶持政策。对新建的农业产业协会,每家奖励2万元。对运作规范、活动正常并在发展产业上成绩显著的农业产业(行业)协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每家补助3-5万元。对农业产业协会承办全国、全省性会展、技术交流等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四)鼓励农业争先创优活动,全市评选优秀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示范点各10户,各奖励1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成功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五)农业企业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省级名牌农产品、温州市名牌产品、乐清市名牌产品称号或相同级别知名商标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同级别的品牌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获得中国森林食品示范品牌称号的奖励5万元。参加由上级政府举办的农业博览会及专业行业展销会获得金奖产品、银奖产品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同级别的奖牌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六)农业信息化补助政策

  1.经主管局核准,在本市创办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以销售本地农产品为主,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农业企业在天猫、京东、亚马逊、一号店等全国性电商平台开设官方旗舰店进行自有品牌农产品销售,新建旗舰店一次性奖励2万元。

  3.经评选确定为农业电子商务示范村,一次性奖励村集体5万元。

  4.农业物联网基地建设补助。在农业生产、运输过程中应用单项或多项农业物联网技术,形成物联网应用,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智能化,实现手机APP操作。列入乐清市本级项目,按市财政核定工程造价补助60%(最高不超过30万)。

  5.多媒体智能农业综合信息预报预警信息系统。由乡镇(街道)或其它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实行全额补助,实施区域由市财政局、农业局统筹安排。

  五、土地流转补助政策

  当年新增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流转手续规范、提供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交易流转的凭证、连片流转土地在20亩以上且期限达到5年的,对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给予每亩50元的奖励。

  林地流转奖励政策:当年新增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连片流转林地面积100亩(含100亩)以上,流转期限15年(含15年)以上,用于发展林业产业,并办理《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对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给予每亩30元的奖励。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扶持政策

  1.三品认证和标准化建设等奖励: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奖励1.5万元;有效期内自觉进行农产品上市前自检或委托检测、生产记录完整规范且标志使用规范的每个产品补助0.5万元。首次获得绿色食品的,每个奖励2万元,有效期内自觉进行农产品上市前自检或委托检测、生产完整规范且标志使用规范的每个产品补助0.8万元。实行有机产品认证备案制度,经备案后首次取得有机产品称号的,每个奖励2万元,有效期内自觉进行农产品上市前自检或委托检测、生产完整规范且标志使用规范的每个产品补助0.8万元。同一基地最多补助2个认证产品。鼓励开展水产养殖无公害产地认证,对认证面积1000—3000亩(含1000亩)的,每个单位奖励1万元;产地认证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含3000亩)的,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积极鼓励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通过认证的,实行一事一议,由产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农业(林业、水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地方(或行业)标准(规范),每个标准(规范)补助3万元,补助对象为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农业规模主体,突出专业化、基地化、现代化、品牌化,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产地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生产管理设施齐备、内控制度规范、生产记录健全、投入品出入库管理到位、产品检验检测达标,包装标识全面应用。通过先申报后立项,按项目总投资额8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控制在20万以内,项目资金主要使用在产品包装标识、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检验检测、绿色防控技术与低毒低残留农药应用、内控制度建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等方面设施设备采购运行和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全市年内建设项目总数不超过20个,资金总额控制在150万以内。

  七、农业生态与能源建设补助政策

  项目实行申报制度。对经申报立项的项目,在经过验收后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畜牧业排泄物利用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列入省级项目的工程包括“三沼”利用工程(包括沼气、沼液输送管道和辅助设备)市财政按核定工程总造价的80%给予补助,列入市本级的项目按造价70%给予补助。

  2.生态公厕污水净化沼气工程:以村集体为单位,新建生态公厕工程按池容每立方米补助550元。

  3.农林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利用机械捆绑农作物秸秆用于畜禽饲料、食用菌或者能源化原料的,给予收贮利用单位每吨补助40元。

  4.循环型农业模式推广补助:对规模种植基地建造沼液池50立方米以上,按造价的7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00元;对购置沼液池水泵、管道等配套设施的,按购置额的7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00元。

  八、农业机械补助政策

  (一)农业机械补助(含设施大棚补贴):享受补助的农业机械为2017年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范围内。补助对象、具体补贴额度以省农业厅、财政厅下达的文件为准。省、市补贴资金按4:6比例承担。另除《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中已明确有地方累加补贴机具范围外,对粮油生产为主的联合收割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硬质育秧盘的资金补贴,另行制定政策补贴。

  (二)农业机械报废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市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市农机管理总站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实施报废的,按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含)以上拖拉机3500元/台补偿标准执行。

  (三)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市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有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市农机管理总站办理注册登记,按规定报废旧机并换购新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补贴标准按省农业厅、财政厅、商务厅下达的文件执行。

  九、畜牧业扶持政策

  (一)畜禽种子种苗工程

  1.鼓励开展地方畜禽品种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补助

  支持雁荡麻鸡、磐石灰鹅等地方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开展扩繁、提纯复壮和开发利用,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按核定投入的30%给予补助(年度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列入上级项目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畜禽新品种、新品系或遗传资源认定的,分别给予6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累计补助总额以60万元计。

  2.支持新建或扩建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

  新建或扩建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项目,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核定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引入优良种畜禽补助

  经申报、审核同意,排泄物处理正常运行、动物防疫工作正常开展的畜禽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户)从省内外种畜禽企业引进种用畜禽用于生产的,按核定引种投入的20%给予补助(种公猪每头最高补助1800元,种母猪每头最高补助400元);引进高产青年黑白花奶牛用于商品生产,除上级补助外,每头再给予补助1000元。

  4.奶牛和能繁母猪人工授精补助

  5.能繁母猪和奶牛养殖补助

  能繁母猪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若当年上级无此项扶持政策,则不予执行。存栏奶牛10头以上(含10头)并有粪污处理设施的奶牛养殖户,经两病检测合格并发放健康证的能繁母牛和后备母牛每头补助500元(含上级补助)。

  (二)畜牧业转型升级

  1.美丽牧场建设项目

  (1)美丽牧场改造项目。现有畜禽养殖场(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齐全的,按照浙江省美丽牧场建设标准对栏舍、设施设备配置及附属设施等进行改造建设,通过验收的'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5万元,)。

  (2)美丽牧场新建项目。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齐全(蛋鸭旱养项目用地经有关部门同意),按照浙江省美丽牧场建设标准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新建畜禽养殖场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00万元,蛋鸭旱养项目限额25万元)。

  (3)万头猪场新建项目。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齐全,按照浙江省美丽牧场建设标准建设,排泄物处理采用非接触式生物发酵床等生态利用模式,年出栏规模达1万头以上,并通过验收的新建标准化养猪场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500万元)。同时对项目用地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30万元。

  2.蛋鸭旱养建设项目

  蛋鸭旱养项目存栏规模达3000羽以上,项目用地经有关部门同意,按照蛋鸭旱养模式进行建设,并通过验收的蛋鸭养殖场,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

  3.中华蜜蜂养殖项目

  养殖中华蜜蜂,按照新增1标准蜂箱给予50元的补助。

  4.畜禽全产业链建设

  畜禽养殖场、畜牧专业合作社或其他企业开办畜禽产品品牌直销门店或实现“农超对接”,自主经营本地畜禽产品的,每家门店或超市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含上级补助),同一业主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上级补助)。

  (三)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1. 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开展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建设畜禽排泄物处理收集系统,沼液肥运输车辆或有机肥、沼液肥加工等设施设备。项目经申报立项、考核验收达标的,按核定造价给予70%补助。

  2.对畜禽排泄物提供车辆配送服务、异地利用液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大于5公里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按20元/吨的标准,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按30元/吨的标准,分别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少于5公里的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异地利用液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需经认定,并按照平均存栏数核定年度最高异地利用液肥数量,一年内经巡查发现或举报查实1次偷排的,取消50%的补助金额,2次及以上偷排的,取消全部补助金额。

  (四)动物防疫及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1.对乡镇(街道)、养殖场户等相关单位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抗体和疫情监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预防性扑杀等动物防疫补助,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2.对为配合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建造的病死动物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核定投资额80%给予补助。

  3.对为配合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具备病死动物及产品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的养殖场和屠宰场发生的冷库运行维护费用(含人工搬运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尸体长度55(含)厘米以下的补助20元/头;

  (2)尸体长度55-80(含)厘米的补助30元/头;

  (3)尸体长度80-100(含)厘米的补助40元/头;

  (4)尸体长度100厘米以上的补助50元/头。

  屠宰场发生的冷库运行维护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按重量比例给予补助,未参加生猪保险的养殖场发生的冷库运行维护费用一律以20元/头给予补助。

  十、林业扶持政策

  (一)森林培育

  1.荒山荒地人工造林、迹地更新每亩补助400元。种植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毛竹、木本油料的每亩补助500元,经济林(干果类)、木本药材的每亩补助600元,种子点播每亩补助100元。

  2.幼林抚育每亩补助150元,实施区域由林业部门统筹安排;珍贵彩色健康森林(森林抚育)按照林业部门批准的实施范围和市财政局核定造林造价,给予100%补助,重点安排在重要通道沿线、公益林区、风景区(点)、坟山区等。

  3.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经申报同意后按照林业部门的要求采取抢救、治理、复壮、保护措施的,按工程量的大小给予每株10000元以内的补助。

  (二)森林防火

  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每公里补助1万元,生物防火带抚育每公里补助1万元(当年不补,第二至六年每年各补0.2万元);防火隔离带建设每公里补助0.5万元,防火隔离带维护每公里补助0.35万元。

  十一、海洋与渔业扶持政策

  (一)现代渔业生产发展

  1.新建(扩建)工厂化养殖项目。单个项目基础设施投入不少于30万元,其中工厂化养殖必须建设养殖尾水治理设备、设施,否则不予扶持。补助标准:按核定造价的20-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涉及建筑物建设的,必须提供用地审批手续)。

  2.渔业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环节为新产品开发、技改主要设施建设(不包括土建)、设备购置。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15-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稻田养殖基地建设项目。要求连片面积10亩以上,渔坑面积不少于稻田面积3%-5%,渔坑深度为0.8-1.0米,渔沟深度为0.3-0.5米,田埂需要硬化,田埂高度为0.3-0.5米。补助标准:按核定造价70%-80%给予补助。

  (二)渔业产业化经营奖励

  1.渔业标准化建设。支持渔业生产主体推广实施国家、行业或地方性标准。具体养殖规模符合要求:陆基水产品集约化基地面积100亩以上,浅海滩涂养殖面积500亩以上,网箱养殖水体5000立方以上;技术推广要求:示范产品有生产技术规程和生产技术标准模式图,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三项记录”档案齐备;单个项目验收合格后奖励3万元;验收标准详见乐清市渔业标准化推广项目评估验收评定表。获得农业部健康示范场,奖励3万元。

  2.水产优质种苗。当年认定为“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苗种繁育场开展贝类优良品种培育、筛选工作,经农业部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评定,单个项目奖励10万元。

  3.渔业品牌建设。渔业专业合作社从事滩涂养殖500亩以上,统一品牌销售养殖产品或初加工产品占社员产品总量的60%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养殖三项记录、资金往来凭证、财务会计记录凭证等资料规范齐全;一次性奖励合作社5万元。

  4.渔民转产转业。从事传统捕捞作业,在“一打三整治”活动中主动登记并上缴渔船,由政府集中处置的本市“三无”渔船船主,转产到其他行业,参加技能培训的,凭培训机构的发票、结业证书等证明资料,给予培训费80%(原来6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符合渔业生产发展补助政策的,按最高比例给予补助。

  (三)渔业技术进步(推广)

  经海洋与渔业局同意立项,渔业养殖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的科学试验,符合渔业技术进步(推广)标准,结合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等情况评定A级、B级、C级,单个项目分别奖励7万元、5万元、3万元。

  十二、水利工程建设补助政策

  (一)海塘、水闸工程

  非市直管标准海塘、水闸工程维修,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80%。

  (二)水库、山塘工程

  1.小型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含维修、养护):小型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包括配建防汛抢险道路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50万(去年100万)元以内,市财政补助80%(去年90%);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去年100万)以上的,市财政补助95%。

  2.新建水库、山塘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60%。

  3.水库和山塘清淤: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

  4.病险山塘拆扩建工程:病险山塘按原规模拆建的,按除险标准补助;扩建的,分两部分计算市财政补助,A(核定决算造价×原山塘总库容/新山塘总库容)部分参照山塘除险加固补助标准补助、B(核定决算造价×总库容扩容/新山塘总库容)部分参照新建山塘补助标准补助。

  (三)防洪堤工程

  山区性河道宽度15米以上或县级及县级以上山区性河道防洪堤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其他防洪堤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

  (四)平原河道整治工程

  1.河道护岸:县级及县级以上河道护岸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其他河道护岸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60%。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造价≤150元/米2,按实列入河道整治工程决算造价,参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造价>150元/米2,按150元/米2计入决算造价,超出部分造价由建设单位自负。

  2.河道疏浚:乐成、城东、城南、盐盆等四街道以街道办事处为业主的项目,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其他项目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以上,市财政补助80%;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以下,市财政补助70%。

  3.沿河砼路面:

  (1)因施工原因造成沿河原砼路面损坏的,砼路面修复造价列入河道整治工程造价,参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

  (2)新建沿河砼路面,砼路面宽≤3米的,砼路面造价列入河道整治工程造价中,参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砼路面宽>3米的,超出3米部分造价由建设单位自负。

  4.沿河护栏:河道整治工程中,沿河护栏造价≤150元/米,按实列入河道整治工程决算造价,参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护栏造价>150元/米,按150元/米计入决算造价,超出部分造价由建设单位自负。

  5.拓宽水域用地:占补平衡后累计净增水域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含200 平方米)工程项目,按净增实际面积,参照市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全额给予补助。

  6.县级及县级以上河道整治工程中建筑物拆除:在县级及县级以上河道整治工程中,护岸挡墙施工开挖线范围内需拆除的合法建筑物补偿费用,参照市政府有关房屋拆迁规定,将其费用列入河道整治工程造价中,按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

  7.卡口整治:列为市河道卡口整治项目,对加快行洪排涝起重要作用的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

  (五)阻水农桥拆建:

  1.县级及县级以上河道严重阻水农桥(现桥梁跨径≤规划河面宽的60%)拆建,按桥梁跨径长度×桥宽(限制补助最大桥宽为8米),每平方米补助3000元;一般阻水农桥(现桥梁跨径>规划河面宽的60%)拆建,按桥梁跨径新增部分长度×桥宽(限制补助最大桥宽为8米),每平方米补助3000元。

  2.其他河道阻水农桥拆建,按桥梁跨径新增部分长度×桥宽(限制补助最大桥宽为8米),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

  (六)农田水利工程

  农田水利工程,山老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80%,其他地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列入粮食功能区等建设项目除外)。

  (七)水乡文化提升工程

  列入温州市创建水文化特色宜居社区、村(居)、生态文化园示范项目,山老区其水利工程(含生态景观)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其他地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80%。

  (八)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山老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其他地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60%。

  (九)水利工程抢险、节水型改造项目

  由市政府另定。

  说明: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1月1日之后批复初设项目按本标准执行(2017年1月1日之前批复初设,未施工招标的参照本标准执行),2017年1月1日之前批复初设并已施工招标的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十三、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

  (一)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绿色证书培训补助400元/证,职业技能初级证书培训每人补助350元,中级证书补助550元,高级证书补助800元。

  (二)转移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具体培训标准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职业培训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的文件执行。

  (三)成人学历教育培训:依托浙江大学、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浙江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培训,拿到毕业证书的每人补助学费4000元。

  十四、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扶持政策

  (一)星级户(点)评定补助:一、二星级经营户(点)由乐清市评定,一般在每年在3、4月份申报,5、6月份评定,一星每户(点)补助5000元,二星每户(点)补助10000元;三、四、五星级经营户(点)由温州市、省评定,一般在每年下半年评定,三、四、五星级户(点)补助分别为2万元、3万元、5万元。

  (二)乐清市级精品项目补助:年初申报,申报对象为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每镇街申报最多2家,且不能连续申报。精品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必须在20万元以上,一般每年项目总数不超过5家,经验收合格后每家经营户(点)补助5-20万元。

  十五、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

  市本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造价一般控制在110万元(含)内,其中土地治理项目市财政按核定造价80%以内补助,产业化发展项目市财政按核定造价50%以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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