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02-27 02:44:43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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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实施了,有什么具体内容呢?

  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唐办发〔2014〕10号)、《唐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5〕27号)和《唐山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发〔201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扶持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或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等渠道筹集,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创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由省和市确定,未经批准不得超范围支出。重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创业,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培训实训和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创业宣传和专项活动,政府向社会购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征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大学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等。

  第四条 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支持创业、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的原则,坚持政策扶持的精准性,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科学合理、安全高效。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发展。按照《唐山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以下资金支持:

  (一)创业孵化基地提供正常服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正常运行满6个月的,对创业项目实际占用场地,按照市场成本价给予创业孵化基地最长不超过3年的场地租赁补贴。

  (二)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补贴评估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标确定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创业孵化基地提供正常服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正常运行满6个月的,按照服务创业项目户数给予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2000元。针对同一创业项目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效果好、孵化成功率高,经评审认定为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奖补资金。其中,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标准为每年10万元,县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标准为每年5万元,不重复奖励。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设备购置、场地租赁、信息化管理等基地建设和管理方面支出。

  第六条 支持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创建。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是指服务功能完善、政策帮扶措施到位、无零就业家庭的社区。对评定为“省级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的,按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评定为“市级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的,按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不重复奖补。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奖补资金用于社区工作经费。

  第七条 支持创业实训。对创业培训后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参加实训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接纳实训的企业或机构不超过3个月的创业实训补贴。

  第八条 支持创业项目征集。对入选市级和县级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按照每个项目5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提供方一次性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第九条 支持举办各类创业活动。鼓励在本市范围内针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组织开展创业宣传、创业培训(SYB等由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培训除外)、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创业活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活动,一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也可以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给予经费支持。其他企事业单位发挥自身优势举办的创业活动,须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根据活动规模、社会效益、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予实际支出费用不超过80%,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十条 支持就业创业众创空间建设。就业创业众创空间是指由创业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的模式创办或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以创业服务为主营业务,综合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为创业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四分之一的创业服务机构。根据众创空间的'服务功能、服务成效等因素综合考评,每年给予不超过运营费用30%的补助,用于众创空间信息网络建设、公共服务软件开发、公共设备购置、举办公益性创业服务、项目路演、聘请创业指导师讲座等方面支出。

  第十一条 支持建立大学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从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大学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委托有资质的国有融资机构经营管理,用于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多元化筹资,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提供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融资服务。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的创业扶持资金按照因素法统一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开展创业工作任务量,当地政府资金投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成效,创业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情况等。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创业扶持资金需求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各地开展创业工作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拟定资金分配使用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创业扶持资金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局。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创业扶持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范围、用途和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创业扶持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创业扶持资金严格按照批准预算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创业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按程序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六条 规范创业扶持资金决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年度结束后做好创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扶持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实施创业扶持资金绩效考核管理。突出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必须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对举办的各类创业活动,尤其是创业培训、创业宣传和创业大赛等,应有详细的批次和人数等资料记录,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年底前将自评报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上年度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主要包括资金筹集、资金使用与配置、资金支出效果和重点项目支出等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上年度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实行绩效问责。

  第十八条 加强创业扶持资金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应经常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违规申请、使用创业扶持资金,存在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脏创业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创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16-2018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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