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全文

时间:2020-08-02 09:54:21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全文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出台实施了,有什么具体内容呢?

  关于推进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型

  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打造邯郸经济发展新引擎,确保到2017年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5000家以上,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行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等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严格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企业年报公示制度和“先照后证”登记审批制度。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探索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办法,允许众创空间等创新型孵化基地按工位、卡位注册企业,为新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二、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年内,每个县(市、区)和驻邯高校、科研院所至少建设1个众创空间。创业者入驻众创空间,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和宽带互联网使用费。京津等外地众创空间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免费提供经营服务场地。考评为市级优秀众创空间的,市、县(市、区)财政根据入驻的创客人数、孵化的企业数量等服务绩效给予适当补贴,每一个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配合)

  三、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对经单位同意离岗在邯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3年期满后,重返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718所、汉光重工科研人员在本单位主导下利用军转民技术或军民融合技术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新增财政贡献的'50%给予产业扶持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对本地科技人员带技术、带成果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和来邯创业的外地高层次人才,市科技计划给予研发经费支持,优先推荐省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工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配合)

  四、支持大学生创业。鼓励高校教师带领或辅导学生创业,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上给予倾斜。允许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并计入实践学分。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实现成功创业、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项目规模进一步扩大且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给予二次贷款。扩大“青年创业引领计划”扶持范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创办小微型科技企业的,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外地高校毕业生在邯创业,符合条件的准予落户,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配合)

  五、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授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经营和处置自主权,对科技成果在邯使用、处置不再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其转化、转让所得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并可按照不少于7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奖金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鼓励高校将在岗人员从事成果转化取得的实际业绩作为职称评定、考核的重要指标。传统企业通过技术嫁接、技术改造,承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转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并实现技术交易形成项目落地的,给予科技政策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六、创新企业股权激励机制。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研发投入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允许我市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近三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近三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20%以上、研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2%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的方式,对连续在本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重要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不受在企业工作年限限制。鼓励企业以作价入股方式引进高校、科研单位科技成果,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对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可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50%比例折算为股权作为奖励。科技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经确认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该股权形成现金收入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征。(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七、实行科技创新券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行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经认定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补助。企业可持与上述技术和服务提供方签订的合作约定,向市科技管理部门申领科技创新券。双方完成约定事项后,技术和服务提供方按规定程序兑现。科技创新券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市政府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科技贷款提供支持。市政府2015年出资4000万元设立邯郸市科技创业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今后年度进一步扩大引导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通过参股创业投资子基金和跟进投资等运作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支持我市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产业基金和银行贷款跟进支持。支持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贷款。允许孵化器在建工程(含仪器设备)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用于孵化器或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融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

  九、优先安排孵化器建设用地。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按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标准的政策规定确定土地出让价格。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分割转让,对各单位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孵化器的,按照孵化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孵化用房可按幢、层、套、间等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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