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0-08-01 14:51:03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承德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暂行办法》全文

  《承德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实施,有什么具体内容呢?

  承德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功能作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战略的实施,根据《承德市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承人社〔201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以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项目和标准

  对创业孵化基地(含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含义相同)的补贴,包括:

  1、租金费用补贴。对入驻创业孵化园区的创业企业实体(孵化对象),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最长3年的办公经营场地租金补贴、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补贴,标准为:按建筑面积(含公用均摊,下同)给予协议房租、物业、水电、取暖费一定比例的补贴。其中,对25平米以下(含25平米)的补90%;25平米以上35平米以下(含35平米)的补80%,35平米以上70平米以下(含70平米)的补70%,70平米以上110平米以下(含110平米)的补60%,110平米以上的补50%。协议租金、物业费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水电费和取暖费以发票为准。

  2、带动就业补贴。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实体(孵化对象),当年新招用人员,可从创业扶持资金中按每招用1人给予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与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招用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至少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为准。

  3、由政府举办的大学生创业园、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可由创业园代入驻企业(孵化对象)申请房租、物业、水电、取暖费等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据实补贴。租金、物业费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水电费和取暖费以发票为准。

  4、网络服务费补贴。对创业孵化基地的互联网使用费等按运营商出具的正式票据从创业扶持资金中据实补贴。日常的设备及网络维护创业孵化基地应事前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专家评审费参照专家评审的有关规定标准据实补贴。经创业孵化基地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创业孵化基地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从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适当的工资性补贴。

  6、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补贴、示范性的奖励补贴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基地(园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社和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

  7、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实体(孵化对象)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创业和就业政策扶持。

  8、对创业孵化基地内设立的众创空间等服务平台,按项目给予租金,网络费用等补贴,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申请。

  9、对创业孵化基地的年度运行维护费根据需要申请,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年度运行维护费最高补贴50万元。

  二、补贴对象

  1、经认定并正常发挥孵化功能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应当能够容纳一定数量的企业实体(孵化对象),其中,工业厂房型和现代农业型不少于5户,商贸店铺型不少于15户,办公楼宇型不少于20户。

  2、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平稳运行3个月以上的创业企业实体(孵化对象)。

  三、补贴程序

  1、对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高层次人才创业园,补贴每半年或每年审核一次,由创业园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项目补贴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公示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帐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承德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一);

  (2)创业园举办方的机构代码证和银行帐号;

  (3)经办人身份证;

  (4)入孵的创业企业实体花名册、创业企业实体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5)入孵的创业企业实体营业执照(或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网络创业的相关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6)租房合同、租房发票(政府无偿划拨场地的无需)及评估机构对标准的评估结果;

  (7)入孵企业实体的经营状况报告书,属于大学生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或招用大学生)的证明材料;

  (8)其他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对其他的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实行先交租金和有关费用,后补贴的办法。租金补贴每年审核一次,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孵化对象)应当于每年1季度向所在创业孵化基地提交上年租金和费用补贴申请(对2014年的补贴申请可适当延期),创业孵化基地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统一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公示后,财政部门将租金补贴支付到创业企业(孵化对象)的银行账户(或由孵化基地代为申领),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承德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一);

  (2)创业孵化基地举办方的机构代码证、联系人身份证;

  (3)入孵的创业企业实体花名册;

  (4)入孵的创业者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5)入孵的创业企业实体营业执照(或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网络创业的相关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6)租房合同、租金发票(政府无偿划拨场地免租金的无需)及评估机构对标准的评估结果,创业企业实体缴纳的各项费用发票(收据)、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7)入孵企业实体的经营情况报告书;

  (8)入孵企业实体的银行帐号;

  (9)其他要求的相关材料。

  3、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补贴按承德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申请。

  4、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行维护费等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基地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有关凭据和材料,人社局经审核并公示后,报财政部门复审,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四、其他事项

  1、进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孵化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按年度补贴,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和创业企业实体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提出后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应予清退。

  3、对房屋场地租金、物业费等协议和补贴价格,由创业孵化基地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评估,聘请和评估结果应报创业孵化基地工作领导小组。

  4、对入孵企业实体有转租行为、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不符、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现象的,应劝退或责令退出企业孵化基地,不予享受上述各项补贴。

  5、入孵企业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用就业专项资金或创业扶持资金弥补其经营损失。

  6、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对创业孵化基地和入孵企业实体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实体进行整改或劝退,对不符合条件的基地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或撤销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7、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以前补贴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9、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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