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0-07-31 10:55:10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海南省出台了《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及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管理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积极帮助各类创业人员创业。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三)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

  (四)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经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和财务等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场地和配套设施。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免费提供或使用成本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三)运营状况。基地内在孵企业一般不少于15家,基地要制定明确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评审程序。

  (四)配套服务。基地应设立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人员,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台账和政策落实台账,基地内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良好。

  (五)基地发展前景良好,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

  第六条 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均在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以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为主。

  第七条 申请单位申请创业孵化基地,须向所在地就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基地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四)入驻孵化对象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基地机构,向省就业局提出认定申请;由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基地机构,向所在市县就业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初审。各级就业部门通过核查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基地进行初审。

  (三)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依据就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对基地的认定申请进行审核;

  (四)公布。经省直相关部门审核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授予“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经市县相关部门审核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授予“X X市(县)创业孵化基地”。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相关牌匾:

  (一)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新办企业等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3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四)经营过程中产权转让、转租的。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对象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基地建设规模和吸纳创业就业情况,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或分年度房租补贴、基本办公设备购置经费等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对其使用管理负责。对发展前景良好、示范作用突出的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申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创业孵化基地内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和贴息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孵化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孵化对象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孵化对象一次性奖励补贴2000元。

  (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首次自主创业3年以内,带动3人至5人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3000元;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5000元。上述四类人员自主创业享受本款规定奖励补贴的,不再享受第五款规定的奖励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对孵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在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上述扶持政策所依据的文件有调整时,相应的补贴标准等也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对象全面落实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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