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0-07-30 13:40:48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海口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海口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大家知道全文是什么?

  海口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我市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以及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科〔2016〕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海口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利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满足不同创新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鼓励、支持我市各区、开发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力量,整合聚集科技创新资源和条件,利用闲置厂房、废旧仓库、商业设施等投资创办满足不同创新创业者需求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申请单位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创新创业服务知识、技能的运营管理人员。

  (二)众创空间的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含3年)以上。其中应提供不少于50平方米的共享式办公场地,整个空间应有完善的宽带接入、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配套设施。

  (三)众创空间按其聚集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应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服务主题,积极开展资源共享、路演培训、融资对接、创业沙龙等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年服务企业或团队数量不少于20个,成功孵化案例不少于3个。孵化企业团队达到以下5个条件之一即可视为成功孵化:

  1.孵化的企业团队至少获得10万元以上创投融资。

  2.企业团队购买社会保险人数达到3人以上,且团队总人数较入孵之初有100%的增长。

  3.入孵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30万元。

  4.企业项目通过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5.服务企业在入孵期内通过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

  (四)应具备相应服务功能。

  1.设立创业融资服务制度,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设立或合作引进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基金,并至少有1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2.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3.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4.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多样的创新创业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5.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第五条 申请市级众创空间认定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海口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独立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海口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

  (四)众创空间入驻创业团队、入驻小微企业和孵化成功案例汇总表,及其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驻孵化证明复印件。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相关附件。

  第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常年受理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报工作,受理认定到办结时间为60个工作日。申报材料受理后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和评审;根据实地核查和评审结果审定后,将审定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海口市众创空间”并授牌。

  第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对于符合省级认定标准的众创空间予以推荐省级众创空间。

  第八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创新创业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果、项目优先在本市转化、产业化,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对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考核不达标的给予整改指导;对连续两年考核均不达标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认定的行为,取消其资格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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