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时间:2020-07-30 11:32:44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六盘水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六盘水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有哪些呢?具体内容是什么?

六盘水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已进行失业登记,办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经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以下人员:

  1、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城镇失业人员;2、持有《残疾证》的城镇残疾失业人员;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长期失业人员;5、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低保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五类高校毕业生);7、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文件依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府办发〔2012〕7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0〕479号)、《市委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4〕72号)、《六盘水市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市人社局发〔2010〕83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财金〔2013〕84号)、《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函〔2010〕78号)、《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开展SIYB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办函〔2010〕6号)、《财政部、人资社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12〕7号)等。

  就业扶持政策

  一、就业服务及就业援助政策

  可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还可在定点培训学校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及SIYB创业培训、模拟实训。

  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安置单位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离退休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退休。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申报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本人实际缴纳费用的2/3,补贴期限为三年,离退休不足五年的人员补贴时间可延长至退休。

  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

  1、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税收减免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税收减免扶持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已进行申请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创业扶持政策

  一、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10万元、妇女8万元、其他人员5万元;并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贷款,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根据企业实际招用扶持对象人数人均8万元确定贷款额度,但单次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创业扶持奖励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且带动就业的,享受扶持政策。1、一次创业补贴:在我市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私营企业、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35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2、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已签订经营场所租用协议的,可按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实际月租金按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月,对申领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补贴最长时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对合伙创业的,按一户计算补贴。3、一次性扶持补贴:吸纳安置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复退军人、被征地农民的自主创业人员,与创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安置人数,享受3000元/人的一次性扶持补贴。4、创业实训基地实训补贴:自愿建立创业实训基地的企业被有关单位核准为创业实训基地后,经允许组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残疾人员、未就业复退军人、被征地农民等拟创业人员到该基地实训6个月以上,创业实训基地可按实训人数享受2000元/人的创业实训补贴。5、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带动就业1人以上(含1人)的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复退军人、被征地农民,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承担部分给予两年补贴。如第二年带动就业人数在原基础上增加2人以上(含2人),再给予自主创业人员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人代表只能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补贴。6、“3个15万元”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后(按注册资本金5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政府给予5万元补助,15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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