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时间:2020-07-30 11:30:35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六盘水市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六盘水市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出台实施了。

  六盘水市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办发〔2010〕30号)和《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发〔201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业扶持补贴的范围、标准

  (一)补贴范围。

  创业扶持补贴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扶持补贴、创业实训基地实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

  1.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我市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私营企业、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残疾人员、未就业复退军人、被征地农民,招用劳动者2人以上(含2人)就业并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其法人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2.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签订经营场所租用协议的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残疾人员、未就业复退军人、被征地农民等首次自主创业人员,其法人可按月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3.一次性扶持补贴:吸纳安置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复退军人、被征地农民的自主创业人员,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安置人数,享受一次性扶持补贴。

  4.创业实训基地实训补贴:自愿建立创业实训基地的企业被有关单位核准为创业实训基地后,经允许组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残疾人员、未就业复退军人、被征地农民等拟创业人员到该基地实训6个月以上,创业实训基地可按实训人数享受创业实训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带动就业1人以上(含1人)的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复退军人、被征地农民,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参保缴费人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6.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符合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享受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

  (二)补贴标准。

  1.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法人代表)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3500元,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人代表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2.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法人代表)可按月领取经营场所租金补贴300元,最高可享受3600元,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其中,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对申领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补贴最长时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人代表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对合伙创业的,按一户计算补贴。

  3.一次性扶持补贴:按实际安置人数,给予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3000元/人的一次性扶持补贴。

  4.创业实训基地实训补贴:创业实训基地按规定开展创业实训的,按照创业实训人数,给予创业实训基地2000元/人的创业实训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承担部份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2年。如第二年带动就业人数在原基础上增加2人以上(含2人),再给予自主创业人员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人代表只能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补贴。

  6.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申报程序。

  1.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扶持补贴、创业实训基地实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向经营场所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扶持补贴、创业实训基地实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公示7日后无异议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相关补贴兑现到申请人开设的账户上。

  2.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每季度由金融部门提交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或专业担保复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报同级财政划拨贴息资金到金融部门专项帐户上,再由金融部门将贴息资金拨到贷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帐户上。

  (二)申报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

  (1)《六盘水市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1寸照片3张,属农业人口的应提供农村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暂住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

  (3)自主创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

  (5)工商部门出具的《首次自主创业查询确认函》;

  (6)当年经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当年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9)上述资料中的证件原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1)《六盘水市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

  (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1寸照片3张,属农业人口的应提供农村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复印件;

  (4)租赁费用收款收据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相关产权证明;

  (6)工商部门出具的《首次自主创业查询确认函》;

  (7)当年经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当年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10)上述资料中的证件原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一次性扶持补贴:

  (1)《六盘水市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扶持补贴申请表》;

  (2)《六盘水市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

  (3)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4)安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农村户籍证明;

  (5)当年经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当年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上述资料中的证件原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

  4.创业实训基地实训补贴:

  (1)《六盘水市创业实训基地实训补贴申请表》;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创业人员实训计划》;

  (3)《六盘水市创业实训基地实训人员登记表》;

  (4)创业实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创业实训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证》复印件或农村户籍证明;

  (6)创业实训人员的《创业计划书》;

  (7)对创业实训人员的考核表;

  (8)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的批文;

  (9)上述资料中的证件原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

  5.社会保险补贴:

  (1)《六盘水市自主创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

  (2)当年经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年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自主创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农村户籍证明;

  (5)安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6)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为安置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7)《六盘水市自主创业人员安置人员登记表》;

  (8)上述资料中的证件原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

  6.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

  (1)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2)货款明细表;

  (3)计收利息清单。

  三、相关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扶持补贴、创业实训基地实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

  享受以上各项创业扶持补贴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我市有关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相关创业扶持补贴资金从创业基金中支付,创业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钟山区所辖7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自主创业人员或创业实训基地企业既可到钟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扶持补贴、创业实训基地实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也可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领,但不能在市、区两级重复申领相关创业扶持补贴。

  四、严格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一)市、县(特区、区)财政部门根据上月资金使用情况于次月初从本级创业基金中预拨一定金额的资金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支出专户上,再从支出专户中分别将各类补贴兑现给申请者本人或拨付到用人单位开设的账户上。

  (二)市和各县、特区、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实际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扶持补贴、创业实训基地实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的企业和人员,要及时录入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作好记录。对自主创业人员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中止经营的,应在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建立创业扶持补贴会审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操作,确保创业扶持效果。每年年终,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年度创业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个人和单位、具体补助数额、扶持人群类别等),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创业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下发前有关创业基金管理使用规定及创业补贴政策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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