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高新区孵化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0-07-29 09:33:39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贵阳高新区孵化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贵阳高新区孵化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实施颁发了,有什么具体内容呢?

  贵阳高新区孵化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扶持区属中、小型科技企业,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支撑体系,发展贵州高新技术产业,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设立孵化企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

  第二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与贵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签订《孵化协议》的区属中、小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 扶持资金分为三类:

  1、项目种子资金,主要扶持孵化企业所持的优良项目。

  2、创业启动资金,主要扶持进驻创业园的孵化企业,重点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

  3、服务支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孵化企业申报各级各类基金、计划时提供的支助,还可以用于咨询、培训、评估、顾问等中介服务的集中采购。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来源为高新区财政每年科技三项费、专项经费等拨款。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托贵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

  第六条 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高新区纳税企业所持有的.科技项目。

  2、项目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至少是国内领先。

  3、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接受扶持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区属中、小型科技企业。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推广等业务。

  3、有详尽、切实可行的创业计划,且具备基本执行条件。

  4、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八条 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扶持资金可对孵化企业提供不同形式的支持。同一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同时享受三种资金;项目种子资金和服务支助资金可以在孵化期内重复享受,而创业启动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项目种子资金单项最高额度为25万元。接受项目种子资金的企业,3年内应允许创业服务中心按资金投入时的企业股价购买一定比例的企业股权。

  第十条 创业启动资金为一次性支助资金,具体标准详见《贵阳高新区创业园优惠政策(草案)》。

  第十一条 接受扶持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事先与创业服务中心签订有关协议。孵化企业毕业后如离开贵阳国家高新区异地发展,应将受支持的扶持资金连同本息返还给创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可按有关法律程序负责追缴,追缴后上交高新区财政。

  第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扶持资金的管理按照保值增值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宏观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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