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问答

时间:2020-07-28 12:30:38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广西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问答

  在广西有什么最新的创业扶持政策呢?大家知道吗?

广西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问答

  1.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简化大学生创业流程,取消《大学生自主创业证》。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1.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有哪些?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统一调整至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1.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1.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否可享受培训补贴及创业服务?

  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1.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否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1.6大学生自主创业工商登记有什么要求?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降低大学生创业门槛。

  1.7大学生自主创业学籍管理有什么要求?

  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创业实践可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

  1.8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如何申领《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1各地、各部门在强化企业扶持方面的资金支持有哪些?

  重点支持大学生初创企业和吸纳大学生较多的小微企业。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通过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财政奖励等方式,更多支持大学生创业实体,促进创业。高校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2.2各地、各部门对小微企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至2015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纳税所得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可延期3个月。

  2.3各地、各部门对减轻创新创业小微企业收费负担的政策有哪些?

  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降低20%;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规定标准的90%执行。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包括征地管理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登记费、船舶港务费、国内职务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新药审批费等42项全国性行政事业心收费;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道路运输证照工本费及农作物品种审定费等3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包括是有(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对首次上规模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在1年内补贴奖励5万元。

  2.4各地、各部门对创新创业的经营困难企业实施社会保险缴费政策支持有哪些?

  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在确保当期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15年可以缓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内。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对困难企业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支持,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降低水利基金执收标准,按销售额的不同档次以0.01%-0.05%的费率缴交。

  2.5创业孵化基地可以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孵化企业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服务的,企业可申请管理服务补助资金,具体标准为:(1)厂房类、园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3万元/年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2)楼宇类、铺面类、巿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万元/年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改善基地设施,完善孵化功能,加强基地基地日常管理,提升创业服务水平。

  2.6创业孵化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孵化企业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服务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按规定条件享受以下各项补贴。

  场地和水电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报场地和水电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0元/户/月(两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孵化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2)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和贴息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3)孵化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小微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及按财税〔2014〕39号文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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